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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推定过错责任制度下的举证责任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确定将医疗侵权责任演化为过错推定责任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平衡了医疗方和患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证据距离差距大的状态, 凸显民法权利救济的便利和公平理念。过错证明和因果关系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就是由被告承担反驳性主张的举证责任, 以直接否定对方积极主张的特定裁判效果追求,即所谓“反方向行使 ”,否定过错成立、否定因果关系成立的证明机制。只要有过错或者因果关系一项要件被证明可推翻,医疗方就不构成侵权。医疗方举证如果不能证明无过错,即依照推定法则认为有过错。

被告提出抗辩理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第一,医疗行为符合专业水准并善尽专业注意义务。在医疗的综合流程过程中,医疗方诊断、检查、治疗、手术、护理等环节均符合医疗常规和就医者疾病和身体状况。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符合专业技能医疗水准要求善尽审慎注意义务和最善之注意义务要求。

第二,可容许的合理医疗风险。合理风险是医学科技发展水平不能达到的风险,无法预料或不能避免。医学的进步需要相应医学风险的承担,这种医学风险既是医疗方

承担的也是患者在作出利益最大化选择的前提下承诺承担的, 即使发生也是在合理可接受范围内。

第三,知情同意。也可以称作“ 自甘风险 ”,即患者甘愿承担可能面对的风险,甚至自愿尝试新的治疗手段、药品等,不能对因此发生的自己充分知情的、作为必要治疗手段或者并发的身体损害主张损害救济。但医疗方必须充分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同意,否则不构成知情同意。对于医疗方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承诺同意治疗方法的,不能抵消医疗方作为专家的高度依赖和技术性。承诺是对侵袭性医疗行为本身的承诺,也是对医疗可能导致的不利益结果的承诺。

第四,患者本身过错。如果这种过错是引起不适当后果的直接、主要和不能免除的原因,才属于医方免责的事由。某些情况下即使患者本身有不配合治疗、甚至放弃有效治疗方法等过错,也应分析具体情形,不能因此全部免除医疗方的告知义务和适当治疗的相应义务。

第五,医疗意外。主要指的是不能预见和预防的并发症、难以预知的患者特殊体质、不能预见和避免的意外情况。现代医学研究和法学研究观点证明,  一般医疗意外是就医者的特殊体制、病情和异常反应素质所导致的结果,但是不应完全对此适用不可抗力学说绝对免除法律责任,因为:现代医学经过大量的经验积累, 已经对常见的易引起过敏反应的药物有充分的认识,并从临床治疗上进行了规范,在药物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以此引起医患双方的高度注意。经过临床治疗和社会生活,多数患者已经知晓自己对某些物质存在过敏状况,能够提供警觉与依据。因此,必须严格审查判断是否医疗意外,是否属于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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