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不得不想方设法隐藏、转移名下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表象,以为能够以此避免法院的强制执行。殊不知,此行为很可能会导致自己面临牢狱之灾。那么,什么是拒执罪,被执行人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拒执罪,申请人又应当如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鉴于此,笔者就有关拒执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被执行人故意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所构成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条款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上述条款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主要包括: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司法实践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
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
二、从人民法院案例库分析被执行人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构成拒执罪?
经过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可知,目前案例库中涉及拒执罪的有13个案例。其中,成功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有8个,具体行为表现归纳如下:
案例一:指导性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16-18-1-301-001)
具体行为表现:判决生效后,擅自将其名下的车辆售卖,并将所得款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案例二:苏州市某公司、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4-05-1-301-002)
具体行为表现: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且将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变卖、处置,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案例三: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5-05-1-301-001)
具体行为表现:公司作为多起劳动争议案件(拖欠员工工资)和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作为公司总经理和股东,擅自决定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子公司和其他控股公司款项高达234万元,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上报。
案例四:曾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4-05-1-301-003)
具体行为表现:被告人曾某明在已经收到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后,将收到的45.87万元当日转到其胞弟账户,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五: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3-05-1-301-001)
具体行为表现:被告人杨某荣、颜某英在其雇佣的郑某宏摔伤后,考虑到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诉讼,涉案房产会被拍卖,于是串通姜虚构了双方之间存有高额债务的事实,以此为由将房产抵押给姜,还吩咐姜帮其隐瞒真相以应对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被告人核实财产状况,被告人一直隐瞒其有能力执行却以虚构高额债务为名将涉案房产转移的真相,又指使姜某富按事先预谋在执行法官面前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实际财产状况,致使涉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
案例六:刘某还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具体行为表现:刘某海在事故发生后与其妻谭某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刘某海负责孩子的所有抚养费用,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谭某享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利益,试图制造家庭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的假象。事实上,刘某海与谭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居住生活在一起,共同生产经营,刘某海与其妻谭某利用购买的门面房经营洗车店,购买车辆对外出租,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具有一定的执行能力。在判决生效后及执行阶段,刘某海依旧拒不执行。尽管刘某海仅有部分执行能力,但不影响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
案例七: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4-18-1-301-002)
具体行为表现:被告人何某负有执行义务且有履行能力,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书面申报财产,被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在微信有大额转账收入的情况下,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亦不优先偿还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
案例八: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4-05-1-301-001)
具体行为表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彭某(系某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某铜业公司的对公账户已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为使该公司的收入款项不被执行,分别于2022年10月8日、18日用彭某1的私人账户接收、转移甘某转入的某铜业公司铜精砂预付款170万元,且未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报备,致使庐江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皖0124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三、申请人如何启动拒执罪?
关于拒执罪的启动方式,根据法律规定,笔者将具体步骤归纳整理如下:
1.请求法院移送公安进行立案审查
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拒执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2.直接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书
申请人向执行法官提交书面移送申请无果的,还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收到控告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3.提起刑事自诉
若执行法院或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四、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部分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隐藏财产以规避执行,认为财产转移后就可以高枕无忧,甚至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最多会被执行拘留15日。事实上,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作为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提交相关部门,通过刑事手段达到执行回款,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