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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次举报

2026年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 3 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 2 级以下);

4. 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0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03 腹部损伤

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0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二级伤残

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 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

3. 偏瘫(肌力 2 级以下);

4. 截瘫(肌力 2 级以下);

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02 头面部损伤

1. 容貌毁损(重度);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 双眼盲目 5 级;

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 3 级以上。

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呼吸困难(极重度);

2. 心脏移植术后;

3. 肺移植术后。

0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05 腹部损伤

1. 肝衰竭晚期;

2. 肾衰竭;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0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伤残

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 截瘫(肌力 3 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 双手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02 头面部损伤

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盲目 3 级;

2. 双眼盲目 4 级;

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04 腹部损伤

1. 全胰缺失;

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四级伤残

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外伤性癫痫(重度);

3. 偏瘫(肌力 3 级以下);

4. 截瘫(肌力 3 级以下);

5.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02 头面部损伤

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 1/2;

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 双眼盲目 3 级;

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呼吸困难(重度)。

04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 2/3 以上;

2. 肝衰竭中期;

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 肾功能重度下降;

5. 双侧肾上腺缺失;

6. 永久性回肠造口。

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 150 分。

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

2. 放射性皮肤癌。

五级伤残

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 完全运动性失语;

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 双侧完全性面瘫;

5. 四肢瘫(肌力 4 级以下);

6. 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

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2 级以下);

9. 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

10. 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02 头面部损伤

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 3 级以上;

6. 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 舌根大部分缺损;

9.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04 腹部损伤

1.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全胃切除术后;

6.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 全结肠缺失。

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 尿瘘难以修复;

3.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 分。

六级伤残

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 外伤性癫痫(中度);

3. 尿崩症(重度);

4. 一侧完全性面瘫;

5. 三肢瘫(肌力 4 级以下);

6. 截瘫(肌力 4 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8. 一手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 75%以上;

9. 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1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02 头面部损伤

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3cm),累计长度达 20.0cm;

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 80%;

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视力≤0.5;

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 2/3 以上。

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 6 根以上肋骨;

3.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 两肺叶切除术后。

04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 1/2 以上;

2. 肝衰竭早期;

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 肾功能中度下降;

5.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 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 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脊柱骨折后遗留 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 分。

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50%;

2.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级伤残

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 双侧大部分面瘫;

4. 偏瘫(肌力 4 级以下);

5. 截瘫(肌力 4 级以下);

6. 单肢瘫(肌力 3 级以下);

7.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2 级以下);

8. 一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

9.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02 头面部损伤

1.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3cm),累计长度达 15.0cm;

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 50%;

3.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 一眼盲目 3 级,另一眼视力≤0.5;

7. 双眼偏盲;

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 3 级以上;

9.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 1/4;

1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 14 枚以上;

13.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 颏颈粘连(中度);

5.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04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 1/3 以上;

2. 一侧肾切除术后;

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 永久性结肠造口;

7. 肠瘘长期不愈(1 年以上)。

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永久性膀胱造口;

2.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 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 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 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下肢长度相差 8.0cm 以上;

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 75%;

5.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 分。

八级伤残

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 尿崩症(中度);

4.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 单肢瘫(肌力 4 级以下);

6.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8. 一足全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9.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02 头面部损伤

1. 容貌毁损(中度);

2.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2cm),累计长度达 15.0cm;

5.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 15.0c㎡;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0c㎡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9.0c㎡;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100.0c㎡;

7. 一眼盲目 4 级;

8.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2.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13.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 1/2 以上;

16.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 张口受限Ⅲ度;

18.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 3/4 以上;

5.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 肋骨骨折 12 根以上并后遗 6 处畸形愈合;

7.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 一肺叶切除术后;

9.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 呼吸困难(中度)。

04 腹部损伤

1. 腹壁缺损≥腹壁的 1/4;

2.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 肾功能轻度下降;

9. 一侧肾上腺缺失;

10.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 阴道狭窄;

5. 一侧睾丸缺失;

6.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 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 1/3);

2.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 年以上);

6. 双上肢长度相差 8.0cm 以上;

7. 双下肢长度相差 6.0cm 以上;

8.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 75%以上;

9.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50%;

11.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 1/2 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 分。

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30%。

九级伤残

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 外伤性癫痫(轻度);

3.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6.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7.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 3 级以下;

8.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02 头面部损伤

1.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 50%;

2. 颅骨缺损 25.0c㎡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 容貌毁损(轻度);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10.0cm,其中至少 5.0cm 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0c㎡,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9.0c㎡;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30.0c㎡;

7.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 一眼盲目 3 级;

12.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 5mm 以上;

1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 3 枚以上(其中 1 枚露齿达 1/2);

22.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7 枚以上

24. 张口受限Ⅱ度;

25.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 50.0c㎡;

2.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 食管吻合术后;

6.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 1/2 以上;

9.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 肋骨骨折 12 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4 根以上;肋骨骨折 8 根以上并后遗 4 处畸形愈合;

1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 级;

13.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 心脏室壁瘤;

15.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 缩窄性心包炎;

17. 胸导管损伤;

18.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04 腹部损伤

1. 肝部分切除术后;

2. 脾部分切除术后;

3.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 胃部分切除术后;

6. 肠部分切除术后;

7.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 胆囊切除术后;

9. 肠梗阻反复发作;

10.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4.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6.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7. 一侧附睾缺失;

8. 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9. 尿道狭窄(轻度);

10.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 75%;

7. 双上肢长度相差 6.0cm 以上;

8. 双下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

9.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 50%以上;

10.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 75%以上;

11.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25%;

12.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 75%;一足 5 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4.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15.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 分。

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十级伤残

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 一侧部分面瘫;

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 尿崩症(轻度);

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 4 级以下;

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 开颅术后。

02 头面部损伤

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 40.0c㎡;

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 位于面部中心区;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10.0cm;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5.0c㎡;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10.0c㎡;

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 2mm 以上;

10. 复视或者斜视;

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 双眼视力≤0.5;

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 30%;

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 舌部分缺损;

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7 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4 枚以上;

27. 张口受限Ⅰ度;

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 25.0c㎡;

3.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 器质性声音嘶哑;

5. 食管修补术后;

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 肋骨骨折 6 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2 根以上;肋骨骨折 4 根以上并后遗 2 处畸形愈合;

8. 肺修补术后;

9. 呼吸困难(轻度)

04 腹部损伤

1.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 膈肌修补术后。

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 尿道修补术后;

7.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 阴茎头部分缺失。

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 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 一侧髌骨切除;

6.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75%以上;

9. 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 以上;

1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 25%以上;

1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 50%以上;

13.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 5 掌骨部分缺损;

16.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 75%以上;一足 5 趾功能丧失均达 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 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 4 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 分。

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 50%;

2.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4%;

3.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 1 年,范围达体表面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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