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关于近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实务指导:
1.告知患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患者入院治疗,关于病情的告知和手术签字,首先应对患者本人负责。比如,阑尾炎手术,是选择开腹还是腹腔镜微创做?比如,是否选择剖腹产还是顺产?均应由患者或产妇本人知情后选择。
《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人,已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告知授权委托人:
为什么要有授权委托书?什么情况下需要有授权委托书?
有患者说,我自己什么都可以,我自己说了算。诚然,这是可以的。比如,住院治疗肺炎,全程就是检查、输液,而后顺利康复出院,完全是“我的病情我做主”。但还有些情况是:患者在住院期间会发生特殊医疗状况,例如全麻后无意识,全麻手术当中发现新问题需要征求患者意见,突发过敏反应或者医疗意外导致意识丧失等等。这就决定了每次患者入院都应有一份“应急方案”。一旦出现这些极端情况,找谁来告知患者的病情,谁来决定在患者无法自己做主的情况下的诊疗/手术方案?因此,需要每次住院期间均建议有患者明确的授权委托人(一般是患者的配偶、父母等近亲属),也就是自己最信任的、最了解自己病情的人。
这里面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患者始终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签署了授权委托书。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因患者始终清醒,无触发授权委托人委托权利,一切诊疗行为仍应同时告知患者本人,建议仍由患者来签字,尤其是重大诊疗/手术决策,授权委托人签字证据力度稍弱,但亦可以签署。受托人与患者本人意见不一致时,以患者本人意见为准。
另一种情况:在诊疗期间,患者因诊疗需要或突发情况,进入无意识状态,就出现“不能向患者说明”情况;亦或者是患者罹患肿瘤等特殊重大疾病,但其自身承受能力较差,出现“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可以将医生认为不宜的情况写在病历中)。此两种情况,应向其授权委托人告知并获得其明确同意、签字,而后实施相应的医疗诊疗。
特殊情况:
一般来说,患者的授权委托人以配偶为最常见,其次是父母。如若患者委托了近亲属以外的人,当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仍以患者授权委托人为告知、签字对象。建议在告知重大诊疗方案时,启动第三方见证,将授权的情况和手术方案的告知、知情同意情况,一并留存记录。
如通过音视频委托,受托人不在现场,则也应通过音视频录像的方式固定事实,待受托人到达现场后,予以补签。受托人不在现场时,对患者所做任何决定,均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音视频录像等方式保存。
特别提醒:未成年人患者、精神疾病患者或入院即昏迷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人为其法定监护人,不需签署“授权委托书”
3.告知近亲属:
患者入院时,未做任何授权委托,在住院期间突发昏迷或入院即昏迷,无意识。这两种情况则应向其上述近亲属告知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并在各种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这种情况,无需签署知情同意书,直接由近亲属行使权力。一般来说近亲属中首选告知其配偶,其次是父母,再次是子女,最后是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顺序)......当患者清醒后,可以从清醒的一刻,根据情况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但落款日期一定是清醒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当天,不要往前追溯。
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如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按照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4.告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如果患者入院即昏迷,也无法联系到近亲属,其生命处于垂危状态,则触发《民法典》1220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