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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划分、量刑及缓刑的适用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8次举报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因其高效性、便捷性等,已成了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日常社会生产活动等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这些交通工具却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使用交通工具的人一旦出现过失,或者不正当使用等,会导致破坏结果无限扩大。为防止、处罚交通工具的使用者滥用或者放任其危害行为,于是设置交通肇事罪。该罪被归类到《刑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罪型里。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交通肇事罪具有3档法定刑,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7年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来看,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实际上有2大关键点,即:1、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2、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除此之外,交通肇事罪还涉及到《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众多重要的法律课题。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责任划分、量刑、缓刑的适用这3个问题进行探讨,感兴趣的朋友,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交通肇事罪中,关键点之一,为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这直接影响到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以及民事赔偿多少等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其核心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而对于过错程度,需要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大小来定性,在广东地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试行)》(已失效)有进一步的明确。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试行)》(已失效)第五条规定:

     根据通常情形下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大小,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以下简称A类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以下简称B类行为)。

A类行为是指制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且危险性较大,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和避让的行为;

B类行为是指制造了发生事故的危险但是危险性较小、对方能够提前发现和避让,或者仅仅提高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或者只是加大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行为。

     并且,《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分类表》中,对A类行为和B类行为有具体的具体列举。发生交通事故的朋友,可以参照该分类表,对号入座,判断自己的过错行为及过错程度。

     在确定了过错行为后,我们还需要确定过错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过错行为和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承担责任。

     在确定了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之后,就可以确定责任的大小了。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试行)》(已失效)第六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所属过错行为类型,并依据本条规定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以下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A类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仅有B类过错行为的,具有A类过错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有A类或均仅有B类过错行为的,各承担同等责任。

(三)当事人具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仅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适用上述(一)(二)项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但各种过错行为均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根据该规则,当事人各方对应各自的过错行为,就可以最终确定责任大小了。

     在此,要特别说明下,虽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试行)》是广东地区的一个地方规定,且已失效,但各地都有类似的规定。且该规定散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该判定规则依然适用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实务中。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中,人们往往注重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事故主体的责任,但却往往忽略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等的过错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30、31、3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等,对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的过错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例如,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影响通行等等,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些案件中,这些部门的过错,也可以影响案件的走向,至少能减轻当事人的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在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另外一个关键点就是量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刑事案件的量刑,分为3个步骤,即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具体到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及事故责任程度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l)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第(1)点为例,量刑起点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6个月,其量刑起点为1月-2年。原则上讲,在 1月-2年的范围内,检察机关、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即在1月-2年之内,均可采用。

     在确定量刑起点后,为确定基准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以死亡人数1人为例,在1月-2年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增加6月-1年的刑期。同样,6月-1年为检察机关、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就是说,可在7月-3年之间确定基准刑。

     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多种量刑情节,如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立功、累犯、防卫过当、从犯等等等,应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如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防卫过当,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等等。

     对于如何调整基准刑,我们举例说明。如交通肇事罪确定的基准刑为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为老年人,可以减刑30%,则调整后的基准刑为4×(1-30%)=2.8年。

     在确定基准刑之后,为确定宣告刑。确定宣告刑,就要在确定的基准刑的基础上,考虑各种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很多的量刑情节。如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如实供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等等。

     接着上面的例子,假如调整后的基准刑为2.8年,犯罪嫌疑人、被告存在自首情节,可以减刑30%,则最后的宣告刑为2.8×(1-30%)=2年。

三、交通肇事罪如何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综合来讲,悔罪、再犯危险、对所居住社区的重大不良影响等等,均可归结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是否适用缓刑,往往最主要的2个条件为:1、犯罪较轻,指的是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于犯罪较轻的问题,上述对刑期的计算已进行了说明,就不再赘述。而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就成了是否适用缓刑的关键。自案件的侦查阶段开始,办案机关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往往会向检察机关提交一份社会危害性的评估表。检察机关会根据社会危害性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逮捕,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以及法院决定是否予以缓刑。

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有很多因素,比如是否实施新犯罪、串供、毁灭证据、打击报复证人等等。但对于交通肇事罪,最关键的因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没有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表明受害人家属的怨气就会降低,报复社会的威胁就会减少,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最大程度的修复,社会危害性就大大的降低了。

此外,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获得谅解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在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因此,在获得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可以不予逮捕,也可以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甚至可以不予起诉,法院也可以判决缓刑。如果没有获得家属的谅解,则社会危害性评估的这关就通过不了,公安机关提交的社会危害性评估表上就会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社会危害性,比如: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具有逃跑的可能性等。则检察机关就会批准逮捕,会提出实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也可以判决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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