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很多患者认为只要在医院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院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医院可以不承担责任。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医疗损害责任中医院的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例如,患者拒绝按照医生制定的治疗方案服药、接受手术,或者不遵医嘱擅自提前出院等,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医院通常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如未充分告知风险、未履行合理的告知和劝阻义务等,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为了挽救患者生命,会在有限的时间和条件下采取紧急医学措施。只要医务人员已经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即使最终患者仍不幸离世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医院也无需承担责任。比如,患者因严重车祸被紧急送往医院,心跳骤停,医生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虽最终患者因伤势过重死亡,但医生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院可免责。
-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学是不断发展进步的,目前仍存在许多医学难题尚未攻克。对于一些罕见病、疑难杂症,或者在当时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下,无法准确诊断、有效治疗的情况,若医院和医务人员已按照常规诊疗规范操作,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即使患者出现损害结果,医院也可不承担责任。
此外,若患者的损害是由其自身特殊体质导致,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医院也无需承担责任。例如,部分患者对某些药物存在罕见的过敏反应,医院在用药前已按照规范进行了皮试等相关检查,结果均为正常,用药后却因患者的特异体质引发过敏,医院对此一般不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医院的免责事由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医院也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共同促进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减少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