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为表达情感、维系关系而发生的财物给付行为极为普遍。然而,一旦感情破裂,因恋爱期间的购物或转账行为引发纠纷的情形亦不鲜见。曾经承载甜蜜的转账记录与购物凭证,往往成为双方对簿公堂的证据材料。给付一方通常主张该行为性质为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而收款一方则往往主张属于无条件赠与。在双方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穿透“爱情”的表象,认定上述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该类纠纷的裁判逻辑与认定标准,以供各位参考!
一、民间借贷关系
在恋爱期间,书面借据的缺失是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借贷关系无法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恋爱关系本身并不构成认定借贷关系的障碍,但法院对“借贷合意”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不能仅凭“存在转账”即推定借款成立。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据,但如果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备注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时,法院可认定该款项性质为借款。尤其在一方向另一方转账金额较大、且转账前后存在“借”“还”“周转”等借贷语境下常用的表述时,借贷关系的成立具有较高盖然性,法院往往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二、附条件的赠关系
当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组建家庭为明确或可推知的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较大数额财物时,该赠与行为应视为附有“双方最终缔结婚姻”这一条件。该赠与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若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或实质上未能建立稳定婚姻关系,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与方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相应财物。
比如中国传统习俗中的“彩礼”。那么彩礼如何认定?
彩礼作为附条件赠与的典型形态,其认定历来是司法实践的难点。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三、一般性无偿赠与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2款明确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表达情感、维系日常交往而进行的多次、小额的转账、发红包(如带有“520”“1314”、“666”、“888”等特殊含义金额)、购买日常用品、共同消费支出、情人节红包、生日礼物、日常餐费、电影票、旅游开支等等行为,结合转账频率、金额大小、双方经济状况及是否共同生活等事实,通常被认定属于社交生活中的“情谊行为”,应受道德规范而非法律规范调整。一经交付,赠与即告完成,给付方不得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返还。
笔者在此郑重提醒: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常因感情亲密而在金钱往来、物品购买等事项上处理得较为随意。然而,一旦感情出现裂痕,此前忽视的财务问题极易引发争议,甚至演变为诉讼纠纷。基于恋爱感情向对方赠送财物,固然是表达爱意的正常方式,但仍需结合自身经济状况量力而行,切勿在感情浓烈时赠与超出承受能力的财物,待感情破裂后又追悔莫及,主张返还。若款项性质为借贷,则建议在转账时明确备注用途,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如涉及彩礼,其性质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建议留存清晰反映大额转账的记录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日后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