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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执行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自己名下,而是单独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由于法院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只能查询被执行人本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法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登记的房产信息。那么,作为申请人,如何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信息并将其纳入执行范围呢?鉴于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办理实务经验,就查询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做出如下归纳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一、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关于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关键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另有书面财产约定、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这是执行配偶名下房产的核心法律基础。

二、如何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信息?

执行过程中,在对被执行人配偶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需要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在掌握被执行人配偶信息后,在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为了能够快速开具律师调查令,笔者建议,在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制作好当地法院律师调查令的模板提交。若是法官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盖章,无需重新制作相应模板,从而提高效率。

三、如何执行配偶名下的房产信息?

1.申请法院查封房产

确定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信息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通知配偶查封情况及协议分割

查封房产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配偶若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若是没有异议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可以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将分割协议提交法院,若债权人认可该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只处置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当然,若房屋属于整体且不可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变现后按照分割协议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3.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若是配偶收到法院材料后,既不提出异议,也无法与被执行人达成分割协议的,也不愿意提出析产诉讼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在代位析产诉讼期间,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析产诉讼胜诉后,再申请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四、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部分当事人认为为了简单了事,直接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然后直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然,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从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将被执行人配偶列为可直接追加的情形。这意味着,执行阶段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更不能未经审判程序,直接要求配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仅能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执行。

另外,笔者建议,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在起诉阶段无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均应当将被执行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然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清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信息,唯有如此,才能精准掌握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情况,即使法院判决配偶不承担责任,执行过程中也可以执行属于被执行人份额的部分,从而实现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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