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的退赃,其实,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如何退赃?刑事案件如何退赃,已经说的比较详细了。
然而,还是不断有朋友问,能否再详细、再具体一点。我想了想,确实还是可以说的更清楚一点。
退赃之前,先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是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还是村民(居民)委员会两委委员、或者就单纯的非公职人员?是党员,还是非党员。
身份确认,查看立案决定书,寻找立案的理由。根据规定,立案决定书,必须告知家属。实践中,立案理由丰富。有告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有说涉嫌职务犯罪的,也有直接告知告知涉嫌行贿的,有直接告知罪名的(如受贿、贪污、职务侵占等)。
确定立案的理由及主体的原因在于,不同的身份、不同的理由决定退赃的款项的性质的不同。
贪污、受贿的党员当事人一般需要退缴违纪、违法及犯罪所得。特殊情况,还需退缴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
行贿人一般需要退缴因行贿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有一些情况,也需要退缴行贿款。比如,受贿人在案发前将行贿款项退还给行贿人的,此时需要退缴,具体可参阅拙文案发前退还的行贿款应视为主动退赃且应向行贿人追缴。再如,行贿人为受贿人代持款项的情况下,也需要行贿人退出赃款。
被留置,是因为其他案件牵涉,还是自己案发。是共同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那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作用、地位如何?自己所占有或分到的犯罪所得是多少?
这些问题都很重要,也决定了家属需要为当事人退赃的份额。
非公职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会触犯贪污罪,但与公职人员却存在共同贪污的可能。如共同贪污1000万,非公职人员分得100万,则一般不会要求非公职人员退缴另外的900万。
近年以来,新型受贿屡见不鲜,公职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或其他非公职人员共同受贿更是层出不穷。如记一起辩护无效的新型共同投资受贿,此时的退赃,则不仅仅是公职人员自己的退赃,特定关系人或其他非公职人员也存在退赃的可能。
据本文有限的观察,监委或者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的一个基础原则是,谁占有赃款就向谁追缴。
接到监委退赃的通知,也要确定一下退赃的信息是否准确。是接到了被留置人员的电话(实践中,监委在可控的情况下,会让留置人员打电话给家属)、还是看到了监委录制的留置人员的视频或其亲笔手书信件?
细节确定,原则把控,如此,也可以考虑准备退赃款项以及退款方案。如果,确实已经涉嫌犯罪,则在监委阶段退赃,对当事人的后续量刑,有一定好处。如果,不确定,则需慎重处理。
在我咨询实践中,有一部分当事人有误解,认为退赃可以作为与监委谈判筹码。
在我看来,如果确实犯罪了,不存在谈判筹码。因为,我国法律赋予监委或司法机关的调查权力,是非常全面的,可以查封、冻结、搜查、扣押等。如果没有犯罪(非公职人员),又何需退赃?
不过,确实有一些案件,存在争议,此时,退赃与否确实能够大范围影响量刑。问题在于,案件是否有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