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具体需要怎么做呢?
第一种情况,也就是被执行人和他的配偶没有离婚,他配偶名下有财产,假设有一套房。那么法院可以直接查封。这有法律依据,也就是法院可以直接查封被执行人和他人共有的财产。这个房产如果是在他们婚后购买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他老婆的名下,但是里边有没有他老公的份额呀?也有50%的份额,那将来执行的时候,就是执行属于她老公的50%的这个份额就可以了。
第二种情况,就是被执行人和他的老婆已经离婚了。那离婚都有离婚协议,需要看离婚协议有没有说,老公我这个财产我什么也不要了,财产都给老婆,给了他的前妻。所有的债务都是自己承担。看有没有这种情况。如果是有,那么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当中的财产分割的条款。然后再去执行这个财产。
第三种情况,就是起诉的时候,只起诉了当中的一个人,没有起诉他老婆。但是后来发现,他的借款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的生产经营,或者用于家庭的生活,或者是怎么样。然后就可以另外提起诉讼,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胜诉的话,也就是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的共同的债务,那这样情况就是不仅被执行人要还,他的老婆也要偿还。
最后要说的是,刚才我前面说到的那几种路径,前提都是要先做财产的调查。调查他的老婆或者老公名下有没有财产,或者是他的前妻、前夫名下有没有财产?然后再调查她的离婚协议。所有的一切的一切,都建立在必须做财产调查,并且他的配偶名下有财产的基础之上,才可能达成目标,也就是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一个是要做财产调查,第二个也就是他的老婆,他的前妻名下需要有财产。如果没有财产,那仍然是达不到我们执行回款的目的。
但是执行案件呢,就是这样,不是因为看到希望了才去努力,而是努力了才能看到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