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病历”和“电子病历”的?
根据相关规范,病历的定义有明确的范围:
病历:
电子病历:
具体构成:
2.手术录像或介入操作录像是否属于“病历”范畴?
不属于。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仅属于“电子资料”,而不是电子病历的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支持这一认定,认为手术录像不属于病历资料。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3.为什么法律法规未将手术录像纳入病历范畴?
这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法律缺失:
权益保护:
缺乏标准:
4.医疗机构是否有义务必须为患者提供手术录像的复制服务?
并非法定强制性义务。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患者有权复制的资料范围不包含手术录像。
虽然《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复制服务,但这属于一种选择性服务,而非“应当提供”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5.如果医院无法提供手术录像(如数据覆盖),是否会像遗失病历那样被推定为“医疗过错”?
不应推定医疗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 1222 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
但由于手术录像不属于病历,医疗机构依法不具有对其进行病历级别的保管义务和强制提供义务,因此,即便无法提供手术录像,也不适用医疗过错推定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6.手术录像在医疗纠纷中可能带来哪些风险?
手术录像如果管理不当,可能引发以下争议:
一致性冲突:
侵权风险:
鉴定受阻:
7.针对手术录像的管理,对医疗机构有哪些建议?
鉴于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建议医院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明确规定手术录像的条件情形、知情同意、技术要求。
规范录像的保存销毁和复制提供流程。
强化匹配管理:
简单来说,“病历”是法律规定的必答题,医院必须按标准完成并保存;
而“手术录像”目前更像是一道附加题,医院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记录。
因为它是“附加题”,所以法律没有强制医院必须给患者复制,也不能因为这道题没做(或没保存)就直接判定医院医疗行为有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