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或者货款纠纷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欠付金额争议不大的案件,通常在法官的主持下,都会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调解,然后法院出具相应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结案。然,司法实践中,较多的民事调解书都是约定分期履行的方式。这就可能会导致债务人违约其中一期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与法院产生争议,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还是执行申请执行已经到期的部分?鉴于此,笔者就能否就全部未支付债务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作出如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司法观点
针对调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若逾期能否要求一次性清偿的问题,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基本上的裁判理由大致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对已经到期的债权分期或一并申请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申请执行,对新到期的债权应另案申请执行。
根据目前的案例裁判可知,申请人能否就全部未付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主要取决于民事调解书中是否有“债务人任意一期债务未按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主张一次性清偿”等加速到期条款的表述,如果有,则可以就全部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反之,则只能申请执行已经到期的部分,未到期部分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纵观案例,基本上的裁判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对已经到期的债权分期或一并申请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申请执行,对新到期的债权应另案申请执行。
二、笔者意见
虽然案例的观点为分期付款的情况下,若是没有约定加速到期条款的,申请人只能在每期付款义务到期后分别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待全部付款义务到期后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然,笔者认为,若是债务人未按照调解书载明的期限付款的,构成根本性违反履行义务,即使没有约定加速到期条款,申请人也有权就全部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第一,强制要求债权人分别申请执行,针对同一份调解书立多个执行案件,启动多个执行程序,不仅会增加债权人负担,更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第二,调解书的内容并非源自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权威判断,而是当事人围绕债权债务达成的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期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属于从根本上或整体上违反“一揽子”的调解协议,相当于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调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违反约定的,无论是否约定有加速到期条款,申请人均可以就未履行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
三、律师建议
当然,笔者意见仅是一家之言,与目前法律判决精神是不相符合的,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观点,笔者建议,在诉讼阶段达成民事调解债权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如“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其中任一期款项的,视为全部未清偿债权均提前到期,债权人有权就全部未清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债务人任意一期违约后,债权人可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