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6日,李某因腰部疼痛伴活动受限到某医院就诊后住院,于2023年11月14日在全麻下行经后路椎管减压+植骨融合+钉棒内固定术,术中发生硬脊膜破裂、术后出现脑脊液漏、脑颅内感染。李某先于2023年11月26日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治疗,2023年11月29日转入某大学附属医院急诊抢救、当日出院,于2023年11月30日死亡。
【鉴定意见】
审理过程中,患方申请对某医院对死者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2025年8月29日,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如下:
1.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先进行手术治疗时使硬脊膜破裂,未告知患者及家属术中出现硬脊膜破裂,未告知患者及家属硬脊膜破裂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治疗方案及修补术后预防措施;
2.术后未尽早经验性使用第三代头孢菌素预防感染,术中未严密缝合硬脊膜;
3.术后出现脑脊液漏,在患者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呕吐等症状后及实验室检查提示可能存在感染的情况下未尽早联系神经外科会诊并做进一步检查,延误了颅内感染的诊断及治疗,致使李某丧失救治可能性……
鉴定意见:1.某医院对李某先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某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建议原因力为50%-95%,供参考);2.某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焦点为案涉事故中某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是多少。
首先,李某先在某医院处住院手术,术后因颅内感染不治去世,经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医患双方均无异议。其次,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某医院对李某先诊断为腰4椎体滑脱(I°),双侧椎弓崩裂诊断正确;某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某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原因力参考范围为50%-95%。最后,李某在手术时并无影响其生命体征的重大疾病。结合李某的病情、治疗情况及本案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定某医院对李某先的死亡应承担95%的赔偿责任。判决:一、某医院赔偿家属各项损失费用合计982361.02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95%责任过重,应改判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损失比例是否恰当。
经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患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中未严密缝合硬脊膜导致脑脊液漏、未尽早使用抗感染药物、延误神经外科会诊等过错,是导致李某先死亡的主要原因。某医院虽在术中硬脊膜破裂后及时进行缝合修补,但并未严密缝合,导致脑脊液漏造成颅内感染;虽在2023年11月21日根据血常规结果更换头孢曲松钠2.0预防感染,但延误了时机,某医院的以上挽救措施并未有效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成为减轻其责任的理由。
脑脊液漏引发颅内感染虽具有客观的风险性,但本案李某颅内感染的发生是因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不规范诊疗行为所致,而非正常诊疗情形下所产生的不可预料的风险,某医院应对其过错造成李某先死亡承担主要的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所存在不当诊疗行为、未尽到告知义务以及李某先在术前并不存在影响其生命体征的重大疾病等情况,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的原因力范围内,酌定某医院承担95%的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春霖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医师协会骨科医师分会骨科循证临床诊疗指南:脊柱手术硬脊膜破裂及术后脑脊液渗漏的循证临床诊疗指南》明确,脊柱手术中硬脊膜意外破裂(DT)是常见并发症,脊柱手术后脑脊液渗漏(CSFL)的总发生率为5%至13%。《脑脊液漏规范化管理中国专家共识》明确,脑脊液漏的预防高于治疗,除了围手术期的各项治疗措施预防脑脊液漏之外,术中出现硬膜破裂时及时修补是预防术后脑脊液漏的关键步骤。《脊柱手术患者脑脊液渗漏护理专家共识》明确,颅内感染是最严重的并发症,应密切关注患者体温变化,关注脑脊液常规、生化分析,术后遵医嘱给予患者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若凭借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应当预见到诊疗行为可能会给患者造成的危险或损害,而没有预见到,或是预见到但没有谨慎避免,或是损害发生时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均说明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注意义务。
本案中,医方为患者进行手术治疗时使硬脊膜破裂,未尽告知义务,未严密缝合,未尽早经验性使用第三代头孢菌素预防感染,出现颅内感染可能时未尽早请神经外科会诊并做进一步检查,延误了颅内感染的诊断及治疗。显然违反了上述诊疗指南、专家共识的诊疗常规。一审法院,结合患者入院时无影响其生命体征的重大疾病判决医院对患方损失承担95%责任,并无不当。
医疗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专业性,患者术后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是医院免责的理由,只有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核心医疗制度,与患者或家属充分沟通,并尽到相应的风险防范等注意义务,才能减轻责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