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医疗事故,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去闹、去告、堵医院门口、还是找医调办……
本次选取一个环节进行讲解:做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在医患纠纷里,其实就是个最核心的“超级裁判”,因为看病这种事情太专业,法官也不懂医术,所以必须得靠专家组来断定到底是医生没做好,还是命数到了。
这个鉴定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划分责任”,它不是和稀泥,而是把医生的过错和患者的伤情死死绑在一起看:如果是医生把手术刀留在肚子里这种低级错误,那就是“全责”,医院得把所有钱都赔了;如果是病情太重,医生只是有点小失误,那可能只是“次要责任”,赔点钱意思一下就行。这责任划得清不清,直接决定了患者能拿到几十万赔偿还是只拿到几千块慰问金,也决定了医生是赔钱了事还是要去坐牢。
不过,医疗事故鉴定中最重要的依据是患者病历,如果对病历有争议,比如患者方认为医院造假了病历,一般情况下是不给做医疗事故鉴定的。病历就是医疗纠纷里的“黑匣子”,如果医院为了赖账,偷偷改了手术时间、伪造了患者签名,或者把关键的检查单藏起来,这就属于“销毁证据”。一旦查出来病历是假的,鉴定机构直接就不干了,因为没法根据假话判案。
这时候怎么办呢?鉴定不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别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医院对患者病历伪造,篡改等,直接推定医院“心里有鬼”,不用鉴定了,推定医院过错。
再往严重了说,如果医生犯的错太离谱,比如明明该做皮试没做导致人死了,这就不光是赔钱的事儿了,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罪”,得进局子。那么在这个时候,卫健局管的是给医生警告、罚款、吊销执照这种行政处罚,但如果涉及到犯罪,卫健局就会把案子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抓人。
而卫健局凭什么来判断是不是该移交呢?主要就看手里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如果鉴定说“这不算事故,是并发症”,卫健局通常就不移交,只做行政处理;只有鉴定认定是“严重医疗事故”,卫健局才会把案子移交给公安,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当然,要是情况特别恶劣,公安也能直接立案,但在实际操作里,没有那份定性的鉴定书,公安想立案也很难,所以鉴定结果其实就是开启刑事大门的“钥匙”。
最后,万一患者或者医院觉得这个鉴定结果不公平,比如觉得专家偏心眼,或者依据的材料不对,也不是只能吃哑巴亏。所以,如果对市里的初次鉴定不服,得在收到结果15天内赶紧申请,往上一级也就是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专家库更大、级别更高,做出来的结论基本就是“终局裁决”了,一般很难再改。但要是连省级鉴定都不服,或者发现鉴定程序有大漏洞,比如专家没有资质、该回避没回避,那还能在打官司的时候申请“鉴定人出庭”,就像审犯人一样把专家叫到法庭上当众对质,问得他哑口无言了,法院也可能不采纳这个鉴定结果。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鉴定就是个把“医学理”变成“法律理”的过程,它既是赔钱的计算器,也是坐牢的预警器。那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事儿先把病历封存好,别让医院改了,这是做鉴定的前提;对结果不服就在期限内往上一级申请,别错过了翻案的机会。虽然这过程可能慢点、难点,但它是目前最能把事情掰扯清楚的好方法,总比在医院门口拉横幅或者动粗要靠谱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