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好合的婚姻,对于男女双方来说,往往是一种美好的祝愿,正如有一句话说得好,相爱容易,相处难,
步入婚姻以后,婚前许多浪漫的事情就会被一些具体的事物所冲淡,生活毕竟要回归于现实,当初恋爱是那么容易解决,放在婚姻却是难以沟通和解决,以至于导致家庭的解体,
由于当前年轻人步入婚姻的时候双方家庭都投入了巨大的经济支持,而一旦婚姻解体,则对双方来说不仅是感情上的一种伤害,对财产上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如果双方在婚前没有对夫妻婚前与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此时基于婚姻的解体,夫妻双方婚后财产的分割则是一对双方具有巨大的考验。
当前结婚的首要条件就是房子,而正因为房子问题容易让双方比较快的结婚,也正是因为房子的问题,导致双方感情虽好,但也难以步入婚姻,
而正因为是房产的问题,往往是家庭中最大宗的财产,对于离婚后房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双方切身利益,易引发激烈争议。
二、房产分割为何是离婚焦点
房产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时的焦点和主要争议点,核心原因在于房产通常是家庭中价值最高、占比最大的资产,处理好房产分割不仅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还直接影响离婚后的生活安排。
具体来说,其成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资产价值巨大
在大多数家庭中,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大头”,其价值远超其他动产。因此,房产如何分割直接决定了财产分割的整体格局,对双方未来的经济状况产生深远影响。
2、法律界定复杂
房产的分割并非简单的“一人一半”,其归属和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复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
购房时间: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
出资情况:首付款由谁支付、贷款由谁偿还。
产权登记: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名字还是双方名字。
特殊情形:是否存在父母出资、房屋性质(如房改房)等情况。
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房产性质的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具体的分割比例变得非常复杂,容易产生争议。
3、情感与现实的交织
房产往往不仅仅是资产,还承载着家庭的记忆和情感。此外,它还直接关系到离婚后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居住问题。
子女利益: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就学稳定,房产归属(通常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成为一个关键考量。
生存权益:在某些情况下,房产可能是一方安身立命的唯一住所。当一方的财产权与另一方的基本生存权、居住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成为争议的焦点。
综上所述,由于房产兼具巨大的经济价值、复杂的法律属性以及重要的情感和生存保障功能,使其成为离婚过程中双方博弈的核心焦点。
三、离婚时,房产分割的10大情况及应对措施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和第1087条之规定及司法实践,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房产的分割,具体有以下情形:
1、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房产,完全符合这一条件,其财产性质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全款”的认定,“全款”不仅指一次性付清房款,还包括以下两种常见情况:
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均由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支付。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的首付款由一方在婚前支付,婚后虽然存在按揭还款,但还款资金完全来源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个人投资收益等),并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购房款全部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房产即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方名下
这种房产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双方的混合财产,房屋的产权一般归属于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的一方,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收入偿还的贷款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1关于财产性质认定
房屋产权:归属于婚前支付首付、签订合同并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一方。这部分体现了房产的个人财产属性。
共同还贷部分:婚姻期间,无论用谁的钱还贷,法律上都视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部分本金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2关于离婚时的分割方式: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这样处理:
房屋归属:判决房子归登记一方所有。
未还贷款:视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
对另一方的补偿:取得房产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笔补偿款。这笔钱包括两个部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总额的一半;这部分共同还贷资金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
关于补偿金额的计算,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计算公式,但实务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补偿额:
共同还贷总额:婚姻期间还掉的本金和利息总和;
房屋现值: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房屋原总价:购房时的合同总价。
对应增值:一个简化的计算思路是:补偿款= (共同还贷总额 ÷ 房屋总成本) × 房屋现值 ÷ 2。其中,房屋总成本通常指购房款加总贷款利息。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评估,也可能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总而言之,虽然房子判给首付方,但共同还贷和增值的部分是夫妻共同的投入,另一方有权获得相应价值的补偿。
3、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加名,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这意味着房产的性质从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离婚时一定会平均分割。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最新司法实践,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更加注重公平和具体情况。
根据《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而不仅仅是看房产证上的份额:
3.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这是一个关键考量因素。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通常指2年以内,但法律未有统一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给予方(即婚前买房的一方)所有,但要求给予方给予接受方(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不是直接分走一半的产权。
3.2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家庭付出、子女抚养、照顾老人等。
3.3离婚过错: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出轨、家暴等),法院会予以考虑。
3.4房屋的出资情况:婚前一方的购房出资贡献仍会被考虑。
4、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其中包括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婚后购房这一行为本身就体现了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共同努力的性质。考虑到婚后财产混同的可能性极高,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例如用一方婚前完全独立的巨额个人资产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否则一般都会认定为共同财产,具体情况分析:
4.1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是最典型、最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分割时会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
4.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只要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等),该房产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情况需要审查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审查购房时的真实意图。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例如只是为了规避某些政策而“代名登记”),那么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认定为子女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那么该房屋将被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
分割原则
当离婚时需要分割此类房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具体分割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双方竞价: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可以由双方进行竞价,出价高者得。
一方得房,给予补偿: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拍卖分割: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该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后购买财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毫无争议的。
5、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对于“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在司法实践中会按以下方式认定:
房产归属:该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即使日后结婚,这房子也与配偶无关,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房产本身。
基本原则:在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会优先保护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权益。
有几个关键点,应当引起重视,也便于理解:
5.1“登记”是关键证据,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是认定归属的最直接依据。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强化了这是对子女个人赠与的法律事实。
5.2“全款购买”与“首付购买”的区别
全款购买:如您所述,整个房子都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仅付首付:如果父母只是婚前付了首付,婚后夫妻用共同收入还贷,那么情况会不同。此时,房产仍归登记方(您子女)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3书面约定优先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如果父母在出资时,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赠与合同,约定这笔钱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那么即使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该房产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产通常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一般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在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下:
产权认定:法律上会推定该房产为小夫妻双方的财产,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分割方式:离婚时,原则上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房产份额。
另有约定:上述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或其父母在出资时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了不同的财产归属或份额,则应优先按照协议内容处理。
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房产是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且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这与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情况完全不同。
7、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的归属需要分情况来看,核心在于父母出资时是否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若有明确约定,如果父母在出资时,通过赠与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这笔出资仅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若无明确约定,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处理方式如下: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需注意,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如支付首付),如果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时,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一般会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如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予以公平分割。
总之,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最稳妥的方式是父母在出资购房时,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以及赠与的对象(仅给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
8、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
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需提供书面赠与协议、公证文书等证据,此时对应出资部分及增值部分归受赠方所有。
对于该情形下的房产,具体的分割原则如下:
基本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父母是全额出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只要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产原则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考量双方父母的出资情况,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有约定的:如果双方父母在出资时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约定了各自的出资份额或房产共有方式,则按照约定处理。
无约定的: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双方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夫妻双方享有的产权份额。分割时,会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对此,特别建议,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非有明确约定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否则一般会依照《民法典》规定,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在父母出资购房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对象以及房产的共有方式和份额等关键信息。
9、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确实比较复杂。简单来说,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出资较多的非登记方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出资款及合理的增值收益。
具体如何处理,需要根据你们的出资情况、购房目的以及是否有书面约定来综合判断。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形分析:
1. 核心原则:产权登记 vs. 实际出资
法律上的归属(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法律上首先推定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购买)。
实际权益(债权/共有): 如果另一方有出资,这并不意味着对方就“人财两空”。出资方可以通过提供转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对该房产有资金投入。
2. 具体情形与处理方式
情形一: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最常见)
如果双方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购房,但因为限购等原因只登记在一方名下:
如果结婚了(婚后):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时,法院通常不会简单地“一人一半”,而是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首付和还贷),出资多的一方会适当多分。
如果分手了(婚前):这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法院通常不会直接按出资比例判定房产份额,而是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贡献、购房目的(为了结婚)、同居时间等因素,判决登记方返还出资方的款项及相应的增值部分,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情形二:非以结婚为目的(如普通合伙投资)
如果双方只是单纯的合伙买房投资,或者一方借钱给另一方买房:
借贷关系:如果出资方能证明转账是“借款”(有借条或明确聊天记录),那么这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登记方需要偿还出资方的本金及利息。
按份共有: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书面或可证明的口头约定)按出资比例共有,或者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出资比例悬殊且长期共同还贷,部分法院可能会认定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严,需要强有力的证据。
3. 关键证据清单
无论属于哪种情形,如果你是非登记方,以下证据至关重要,务必保留好:
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刷卡单据、取现记录、首付款支付凭证、每月还贷流水。证明你实际投入了资金,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沟通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内容涉及“一起买房”、“为了结婚”、“出资比例”等。证明购房目的(为了结婚共同生活)以及双方对产权的真实合意。
协议文件婚前财产协议、房产份额约定书(如有)。最直接的证据,法院会优先按照协议处理。
使用凭证物业费、装修费、水电燃气费的缴纳记录(如果你有支付)
证明你对房屋的维护和使用有贡献。
4. 善意与温馨提示
补签协议(如果还没结婚):如果你们关系稳定且打算结婚,建议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明确该房产的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例如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并进行公证,这是最稳妥的“后悔药”。
加名(如果还没结婚):最直接的办法是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将名字加上去。一旦加名,房产性质通常会转变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保留证据(如果已经分手):如果关系破裂,首先要做的就是固定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公证等),以便在诉讼中主张返还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
总之: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上房子首先是那个人的。但如果你出了钱,特别是为了结婚而出的钱,你有权要求拿回属于你的那一部分本金和它带来的增值收益。
10、特殊房产(如小产权房、公房、拆迁安置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小产权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房产,因其产权属性、来源及政策限制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其分割问题时,通常会采取区别于普通商品房的处理原则。
核心处理思路是:对于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或仅有使用权的房产,法院通常不会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判决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房产的使用权、居住权或相关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或确定补偿方案。
小产权房因未取得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其产权归属不受《民法典》物权编的保护,也无法在市场自由交易。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会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
违法建筑: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法院不予处理。
合法或长期存在的建筑:对于虽未办证,但系基于特定身份(如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或长期存在未受处罚的房屋,法院可以对“使用权”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出资情况、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由一方居住使用,并由使用方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重要提示:法院关于“使用权”的判决,仅用于解决夫妻内部财产分割问题,不代表对房屋合法性的司法认定,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或对抗行政处罚、拆迁补偿的依据。
公房(公有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夫妻双方仅享有承租权和使用权。因此,离婚时分割的并非房屋所有权,而是承租权或使用权。
承租权的归属:法院会根据公房的来源(如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共同申请等)、双方的工龄、职称、是否为产权单位职工、子女抚养情况、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承租权应归属于哪一方。
经济补偿:获得承租权的一方,通常需要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如果公房面积较大,可以隔开分室居住,法院也可能判决双方分别租住。如果一方无权承租且解决住房确有困难,法院可判决其暂时居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部分产权房:对于通过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夫妻仅取得“部分产权”,这部分权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时会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并参考当时的政策进行公平分割。
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最为复杂,其权益可能涉及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甚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在处理时,会严格审查拆迁安置政策、安置协议以及资金来源。
核心原则:关键在于判断安置权益是基于“人头”还是“面积”。
基于“人头”补偿:如果拆迁政策明确规定按家庭人口数量给予安置面积,那么作为家庭成员的配偶,其对应的安置份额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有权要求分割。
基于“面积”补偿:如果安置房仅是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简单置换,未考虑人口因素,则安置房通常被视为原房屋产权人的个人财产。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分析:
婚前个人房产拆迁:若被拆迁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若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缴差价,也未因配偶人口因素增加面积,则安置房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若使用了共同财产补差价或因配偶作为家庭成员增加了安置面积,则对应增值或新增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房产拆迁:若被拆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农村宅基地拆迁:情况更为复杂。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通常归原户主(如男方家庭)所有。但若配偶(如女方)因婚姻关系成为家庭成员并被计入安置人口,则其享有的那份安置权益(如按人头分配的面积)应受到保护,可主张分割。
未取得产权的处理:若安置房在离婚时因政策原因尚未办理产权证,法院通常不会处理所有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或未来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待产权明确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怀法应对策略建议:建议在购买该房产时,应当向当地房产部门了解有关小产权房的房产政策属性,从而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夫妻双方签订协议予以确认。
写在最后
婚姻加然解体,但毕竟曾经生活过一段时间,甚至已有了共同的孩子,在离婚时间,建议理性面对,依法维权,不要因为感情没有,为了去争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作出过激的行为。
在法治社会,任何问题都可以依法处理解决,房产分割虽然复杂多样,但如果我们拥有足够的证据和对法律的灵活运用,依法然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婚姻关系解体以后,优先协商,协商不成依法诉讼,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