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均能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里“放出来”,但这样放出来后案件并未办结,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仍然会受到一定限制,并且可能再次“进去”。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案件办结且没有被判处刑罚
1、侦查机关撤案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3、法院判决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尽管被法院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可以从看守所“放出来”,但可能因需要接受“专门矫治教育”或“强制医疗”而被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六)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十七条第五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5、法院终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法院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处罚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法院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
同样是案件办结下被“放出来”,但“缓刑”却只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意味着在考验期内的人身自由仍然会受到一定限制,且需要接受社区矫正。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执行刑罚中被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假释”与“缓刑”相似,同样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在考验期内的人身自由同样会受到一定限制,且需要接受社区矫正。但是被“放出来”的时间点不同,“缓刑”是从案件办结文书生效就可以出来,而“假释”则一般要在案件办结后再关一段时间才能出来。
而“暂予监外执行”则不相同,尽管“监外执行”意味着人会被“放出来”,但“暂予”二字同时表明,是基于治疗疾病等目的而被出来的,如果出现疾病治愈等情况,自然还要被关进去。并且,监外执行期间的人身自由同样会受到限制,需要接受社区矫正。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五、刑满释放
无需多言,服刑完毕,自然要被放出来。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款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监狱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3.《刑法》(2023年修正)
4.《监狱法》(2012年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