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几个实例:
一、员工因工作原因与老板打架受伤;
二、部门聚餐员工醉酒回宿舍内摔伤;
三、因私请假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
四、 提前八小时上夜班途中发生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工作时间的合理判断);
五、 午餐后回宿舍休息突发自身疾病死亡(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六、国庆放假擅自离岗回家途中 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
七、 辞职后下班途中 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
八、 私人包工头承包建筑公司的工程后在施工过程中因工死亡(用工主体责任的穿透性);
九、上夜班时,员工躺上正在作业的流水线上休息而被机械抓伤;
十、员工面试时谎称会操作机械,厂长要求试操作时员工受伤;
十一、男朋友上夜班时叫女朋友陪伴而发生关系而受伤;
暂时总结这十一个例子,各位看官认为那些不构成工伤?
答案时:其实全部均被法院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为核心
同时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
以下结合合法合规的案例,对工伤认定的法律逻辑进行补充说明,确保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第三例员工因私请假回家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请假程序合法,且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企业以“因私”为由否定“上下班途中”,忽视了“上下班途中”的实质是“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地的合理路径”,与请假事由的公私性质无直接关联。
上述第四例中,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上下班途中”应包括“提前上班、推迟下班等合理时间内”。
员工提前出发是为避免迟到,主观上为了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提前时间虽长但未脱离“为工作做准备”的范畴,属于“合理时间”。
上述第五例的宿舍由公司统一安排,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午餐及休息是劳动者生理需要,与工作密切相关,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范畴。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上述第七例,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其仍在正常工作,下班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
上述第八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的“三个核心”与“三个排除”;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实质性关联,同时严格排除“故意违法、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
企业在面对工伤认定争议时,应从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出发,而非仅凭管理视角的“合理性”判断。
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企业防范用工风险的基础。唯有依法规范用工,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看你还敢不敢不买工伤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