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认定为集资诈骗,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打工人,则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近,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被爆炒、非法场外配资也有抬头迹象,不少从业者在完成业绩的过程中稀里糊涂就涉嫌犯罪了!业绩越好,判的越重…
今天来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成立必须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只要其中一项不符,就不构成本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无论是揽储,还是向不特定人群拉投资,均须取得相关金融牌照特别授权,有些投资机构的员工会打着公司名义私下帮客户理财;
赚到钱还好,一旦亏了钱无法兑付客户本金,闹到警察叔叔那,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立案!
注意:
如果银行员工冒用银行名义,代客理财或高息揽储,通常直接定诈骗罪或集资诈骗了;
一些券商、基金从业人员,只是用客户的账户帮忙炒股或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违规但并不构成犯罪。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实践中应合规要求,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定向推介和展示历史收益,这就属于典型的只能向特定对象宣传;
然而,有些私募基金为了扩大规模,通过微信群、线下闭门会议、直播路演、电话销售等渠道,向未达到投资门槛的不特定公众宣传;
然后通过拉人头凑单购买私募基金,如果操盘水平还很菜亏的一塌糊涂!无法兑付,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牛掰的私募不需要宣传,想买还得托关系…
注意:
一般私募基金的内部群或内部会员系统需要资产证明才能加入,如果客户虚报资产、私下众筹,客户经理并未做任何引导、参与,则不构成犯罪。
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的销售人员一般是自己先投,然后找周围亲戚、朋友、同事拉业绩,这种属于民事纠纷,这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司法解释规定,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如果明知或怂恿这些人再向他们的亲戚朋友那里借钱投资;
或者干脆将亲友拉进公司或挂名入职,给内部价一起“发财”并将业绩挂自己名下,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注意:
关系很好的朋友对风险后果有充分了解,并表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的数额可以扣除,但如果朋友表示对风险不知情、未告知,这部分资金可能就无法扣除了。
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项目暴雷后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优先退赃退赔,如果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这个钱基本上很难再拿回来…
四、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
满足以上三点后,还需向客户承诺还本付息,口头或书面方式承诺都可以;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比如私募基金的销售人员暗示保本、公司兜底、最低收益,并保证到期后按约定价格回购份额,更多的是使用“预计年化收益率”之类的变相承诺;
最近黄银疯涨,有些机构就以黄金寄存、贵金属托管、委托出租等名义变相吸收资金,只要承诺固定租金回报、到期溢价回购,就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注意:
合法持牌的金融机构推介产品时必然会同步提示风险,展示历史业绩时也会标注“过往表现不代表未来收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销售人员对投资者作出保本、固定收益的承诺,则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