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被执行人欠债之后不予偿还,通过离婚的方式意图将财产转移给前配偶,自己背负一身债务。在进入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可以直接追加他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答案是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或前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因此,执行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对此,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发现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其离婚时财产分配的相关协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被执行人的那一部分可以执行,因此,之后还应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期间,为防止转移财产,要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毕竟打官司没有一年两年是得不到最终结果的。
如果被执行人并没有离婚,而是将所有财产转至其现配偶名下,自己名下无财产的,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配偶名下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即使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也默认包含被执行人的份额。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并及时通知其配偶,被执行人配偶如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