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项(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作为医疗机构免责条款最后一项的免责条款,虽条文不长,但却是非常值得研究探讨。
医学是一门一直伴随着人类发展的古老学科,同时也是相关理论与技术不断突破发展的学科。从科学发展角度看,时至今日,医学发展迅速,相关医学理论研究和医学技术水平都有突破性的提高,运用医学技术手段治愈疾患的能力也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无法否认的是,人体疾病的情况远超人类的认识能力,在许多方面依然无能为力,医学也无法做到包治百病的地步。比如,对于化疗等肿瘤治疗手段伴随产生的副作用造成对机体的损害,手术治疗与之伴随的并发症无法做到有效避免等。因此,本项的规定目的为当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该损害后果是由于受当时的医疗水平的限制难以诊治或避免的,那么医疗机构可以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一、 几个概念的分析
1. 医疗意外。在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但通过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确定医疗意外的基本特征,一是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这是前提条件;二是不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引起;三是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
2. “当时的医疗水平”不同于“当时的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两者应区分。医学是一门实操性与理论结合非常强的学科,“当时的医疗水平”的适用应着眼于根据治疗疾病当时情况下的医疗水平,包含了时间、地域、人员的相关性,应包括理论水平与实际的诊治效果相统一的评价标准,如:有的疾病在三甲医院可以有效救治,而基层卫生院却无能为力等。而“医学科学技术水平”根据当前认知水平所做的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判断和科学研究能够认识到可能出现医疗行为中出现相关疾病状况,但从医学研究中还存在许多未知因素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等因素无法预料和有效防范。
二、 受当时医疗水平限制的几种情形
1.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可免责。
2.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3.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4. 对罕见病、少见病的误诊误治。
5.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三、 结合医疗实践中医疗意外及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解析
(一)列举医疗实践中医疗意外的情形:
1. 在医疗行为中,因患者的特异体质,医务人员虽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仍发生不良后果;或因发生对药物的严重过敏反应,虽经积极抢救仍不能避免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等;
2. 某些小儿科疾病,常可出现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突然恶化,最后导致死亡。如如肺结核或支气管扩张的患儿易发生咳血后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心脏病患儿易发生心跳骤停、脑及心脏血管的栓塞,以及其他不明原因的婴幼儿猝死综合症等。
3. 临床上各种内窥镜的检查,如食管境、气管境、纵隔镜的检查,各种体表、体内的穿刺技术等,按正确技术操作进行,操作合理,也难免发生不良后果。
4. 在某些内科疾病的诊断、治疗措施中,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如心脏插管、心脏的电起搏等,可以引起心律的失常、心跳骤停、心力衰竭、静脉栓塞、感染等;在临床使用抗心力衰竭及抗心律失常药物时,也可以引起新的心律失常发生。
(二)是否构成医疗意外的判断因素分析:
1. 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医方应充分履行预见危险发生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包括相关身体检查,既往过敏状况、特殊疾病状况的询问了解和记录,其他用药意外危险的告知,是否按医学规范与标准进行过敏实验和观察判断结果等。
2. 患方具有选择医疗方式和方法的权利,医方应充分履行告知危险发生的义务。
3. 医方要及时、充分履行保留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有关药物、医疗器械的义务。
4. 医方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的要求。
(三)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形分析:
1. 并发症。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基本特征包括: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从后一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在诊疗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医方不承担责任。
2. 后遗症。后遗症的发生原因很多,有的是因必需的诊疗方法所造成的损害形成,有的是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如果不是因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应属于不能避免或无法预料的不良后果。
3. 医源性疾病和损伤。对有些医源性疾病和损伤不能避免的情况如某些必须使用的药物引起的肝功能损害,有些介入性检查技术引起的损伤等,属于不能防范或无法避免的情况。
4. 其他的不能预见和防范的情况的判断标准,根据相关的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同时医务人员又不存在过错,医方不承担不良后果的赔偿责任。
在医学领域,囿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并非所有出现的疾病都可以获得有效地诊疗。对于某些复杂的疾病,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对患者采取的医疗措施不仅未取得治愈的效果,反而带来新的损害,对此,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免责事由的规定也是出于鼓励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学科学的发展必须以医务人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前提。
同时在医疗纠纷中患方毕竟是承受实际不良损害后果的一方,从普通人渴望康复治愈的心理角度,也应给予耐心、充分、全面的告知与说明。但是由于医疗行业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和未知性的特点,医务人员在诊疗措施上的探索和创新可能会成功,如攻克顽疾为患者带来生的希望;但也可能失败,如不仅未治愈疾病反而对患者肌体带来新的侵害后果。对此,并不能以是否治愈的结果来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具有过错,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该疾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