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能一次性执行完毕的案件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会提出和解方案。申请人为了确保和解协议顺利履行,可能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广义上来讲,执行中常用的担保方式有三种:执行担保、债务加入、代履行。
执行担保需要担保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担保的范围、期间、方式,并作出“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自愿接受法院直接执行其财产”的承诺(若是以物担保,要明确担保物的内容)。
债务加入同样需要加入人出具承诺书,承诺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自愿加入该案件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债务。
代履行需要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自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者的实现方式是不同的。执行担保是法院作出直接执行裁定,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债务加入需要申请人另行诉讼,在取得胜诉裁判后,申请执行加入人。代履行则可以直接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从力度与效率的角度考虑,代履行明显优于其它两种方式,可以作为担保方式的首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