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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注意!工伤待遇的这些基本原则,你应当了解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1次举报

前几期我们讲了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情况,接下来我们开始工伤的终极问题——工伤待遇。在对具体工伤待遇进行说明之前,先讲一些工伤待遇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第一,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总体来说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一是社保部门(工伤保险基金)。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待遇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一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两部分加起来就是应当享受的所有的工伤待遇。具体由谁支付,在后面讲具体的工伤待遇时再展开,此处只需要了解即使买了工伤保险,也不是所有的工伤待遇都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仍要承担部分责任。

第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前面讲到工伤待遇分为基金支付部分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由两个主体分别支付的前提是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从来都是其基本义务,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用人单位不买保险,该约定也是无效的。这上规定从未改变,近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类约定的效力,但并非新规定,并非媒体所报导的参加企业负担。

第三,工伤待遇不区分过错。在人身损害中,特别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这类案件要按双方过错划分责任。但是,在工伤中是不区分过错的,只要认定为工伤,相应的待遇不会给劳动者划分责任。因此,在可能涉及工伤的案件中,应优先申请工伤认定,在不能纳入工伤之后,再按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方式处理,特别是那些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案件,一定要注意。

第四,救济途径。前面提到,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分为用人单位和保险基金,如果相应主体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就可能涉及诉讼,但不同的主体诉讼方式有所区别。其中,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部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这类情况包含未购买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责任的情况。但是,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则是社保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故这部分就属于行政诉讼。

第五,工伤涉及的赔偿项目。工伤待遇所涉及的项目包含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至于每项费用由谁承担、具体的计算方式等情况,以后逐个专门展开。

第六,同时还有其他商业保险的情况。在现实中,不乏公司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还为职工购买了意外险等保险,或者在没购买工伤保险情况下,购买了意外险等保险。在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商业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由投保人自愿购买的保险,发生保险合同约定情形,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的商业行为。而社会保险,则是由行政管理部门推行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具体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即我们通常所谓的五险,这类保险的征收主体是社保部门。区分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最直接的就是看承接保险的主体,如果是保险公司就是商业,社保部门承接就是社会保险。在参加了工伤险又购买了意外险等作业险的,可以双重赔偿。但这里只可以享有双重赔偿的,还要看商业险的类型,要看商业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是劳动者,如果是就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又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就是先起诉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还可以就商业保险申请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同样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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