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司法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引发了极大的关注,特别是当时执行案件多发,执行难度大,执行回款率低的情况下,拒执罪的司法解释犹如一场春雨,又犹如一磅重锤,搅动了执行这一摊深水。
那么何为拒执罪,如何认定拒执罪,拒执罪能否有效推动执行,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地,成为众多执行申请人手中的利器,办理拒执罪需要注意什么要点呢?
首先、何为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次、办理拒执罪的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办理拒执罪需要注意的要点
1、哪些人可能触犯拒执罪?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认定要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一条
2、拒执罪共犯的情形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认定要件:明知、通谋,协助、致使无法执行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八条
3、拒执罪的判决、裁定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
4、“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的情形有哪些?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拒执罪的解释》
5、拒执罪“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7)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
6、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四条
7、拒执罪“有能力执行”如何认定?
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五条
8、拒执罪的时间节点如何认定?
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
9、拒执罪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如何理解?
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七条
10、拒执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的处理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九条
11、拒执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十条
12、拒执罪“显著轻“、不起诉及免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3)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13、拒执罪案涉财产如何处置?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4、处置拒执罪案涉财产中,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职责
(1)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4)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据:《拒执罪意见》第六条、第十四条、《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15、拒执罪自诉案件的规定
(1)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a)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5)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
(6)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自诉案件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8)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9)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拒执罪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6、拒执罪自诉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
(2)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3)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5)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拒执罪意见》第十三条
17、拒执罪的管辖机关
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拒执罪意见》第二条
18、拒执罪的移送程序
(1)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人民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依据:《拒执罪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19、移送拒执罪所需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依据:《拒执罪意见》第四条
20、移送拒执罪,公安机关的处理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依据:《拒执罪意见》第五条
21、拒执罪不予立案及立后撤销的救济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22、拒执罪中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材料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期待公、检、法通力配合,将“拒执罪”办实、落地,不只是停留在文件和程序中,真正推动执行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