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规矩,先看法条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以上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这些规定理解并不困难,按字面意思理解就好。需要重点说明的是第二项规定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工伤认定原则上是以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工伤认定原则上是以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注意这只是原则上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并非所有的工伤都需要以工伤认定为前提。这也是工伤认定的难点,其实很多工伤没有认定成功,症结就在于未能确认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十条第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部分工伤不需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能够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次,围绕上述构成要件,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有:(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工伤认定可能存在的程序问题。基于上述内容,在直接申请无果的情况下,就需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工伤认定最完整的程序为: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就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对仲裁不服的还要向法院起诉,在劳动关系确认以后,再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注:劳动关系确认非常复杂,在此处仅点到为止,以后详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