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法条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申请期限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二是劳动者的申请期限。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起算时间上也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因事故受到伤害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二是职业病的,以自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职业病是一个长期过程,确定职业病可以是通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以是通过鉴定予以确定,这两种方式任意一种都可以作为确定职业病的依据。
第二,受理机构。按上述规定,受理机构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大家看了可能又是一脸懵。所谓当地,指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简单来讲就是购买社保的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的就是当地的社保局,社保局下属有专门的工伤认定部门,可直接到社保局进行咨询。所谓的统筹地区,现在社保是市级统筹,一般情况请大家去当地的县级社保局进行处理就可以,如确需要到市级部门他们会给予相应的指引。
第三,申请期限。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是30日,劳动者是申请期限是一年。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用人单位的期限是30天,不是1个月;2.用人单位期限是可以延长的,延长需要社保局同意,社保局同意应以书面意见为宜;3.劳动者的申请期限没有延长的规定,只能是1年。
第四,劳动者自行申请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原则上在用人单位已申请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申请,实际也不用再申请。
第五,未按期申请的后果。需要重点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的后果,按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期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在这个期限内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这段时间产生的最主要的费用就是医疗费等,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的,工伤保险基金就可以拒绝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曾经有个案子,当事人受工伤开支医疗费二十余万元,公司认为不是工伤就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后来劳动者自己申请被认定为工伤,但在申请工伤待遇时,社保局就拒绝支付,其依据就是本条第四款规定,于是劳动者再次起诉公司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按期申请,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就直接由工伤保险支付了。因此,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切不可忽视这个问题。
劳动者未按时申请的后果很简单,就是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