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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请注意!这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1次举报

老规矩,先看法条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前面几期,我们讲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还讲了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综合来看,造成工伤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受伤者自己造成,第二种情形是他们造成,第三种情形是非人为的意外事件。上述条文规定了不应当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指的是工伤是由职工自己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因为以上几种情况导致发生了工伤事故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情况,故意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只能由法院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直接判定犯罪。但是在工伤中,对于犯罪的认定,不应只以刑事判决为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其具有涉嫌犯罪行为,即使是情节轻微经审查后不予起诉的,仍可视为是故意犯罪,不予认定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才不认定为工伤,因过失犯罪造成工伤的仍可认定为工伤。犯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分为过失性犯罪和故意犯罪。所谓故意犯罪,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通俗的讲,就是自己知道是犯罪行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即使不积极实施但消极放任结果发生,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常见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均属过失犯罪。

第二种情况,这里规定的是醉酒,而并非饮酒,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该规定是在2011年发布,其引用的标准已于2024年8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醉酒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因此对于这类可能是醉酒引发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当对职工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以检测结果来进行认定。但是,现实中酒量因人而异,有些人即使酒精含量未达到这个标准仍可能产生醉酒的反映。个人认为,在这里不应严格按上述标准对是否醉酒进行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其酒后意识不清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也可认定为上述规定醉酒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对于吸毒、自残、自杀的情况很好理解,不必多讲。吸毒仍需要进行专业的检测,检测结果只有阴性和阳性两种,阳性代表吸毒。

所以,在可能涉嫌醉酒、吸毒等异常情况引发的工伤,建议用人单位在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专项检测,以认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中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适用于职工自己的行为造成工伤的情形。如果工伤是因为他们的侵权行为造成,而侵权人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受伤的劳动者仍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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