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我们通过一个系列的文章,讲明与工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屏幕前的您有所帮助。
曾经提到过,我们要解决某个法律问题,首先是要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读规定原文,通过对原文的解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切记不要一上来就去百度上提问题搜答案(有时候你所输入的问题实际就已经在作出一些认定了),搜索的结果其实都是网友对问题的理解,这种理解有些是专业地、负责任地全面分析,而有些则是毫无依据的胡言乱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同一句话,你读一遍和反复读几遍所理解的意思完全不一样,甚至你最终的理解可能是颠覆性的。因此,咱们首先要去看法律规定的原文,自己将原文反复琢磨几遍,品出其中的味道。然后,带着自己的茫然再去网上找各种不同的观点,结合自己的认识筛选,这样才会对法律规定有较准确的把握。
言归正传!工伤,大家都比较关注,对工伤的认定、工伤待遇计算、工伤责任承担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咱们这个系列的文章也主要是围绕《工伤保险条例》展开,同时结合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立求将工伤问题给大家作一个全面的分享。不妥之处,请多批评指正,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一起探讨、学习!
还是老规矩,先看法条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找一个完整的《工伤保险条例》看一看,从整体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其中总则、工伤保险基金讲的是一些原则性问题,一般情况大家不需要太多关注,因此我们直接从工伤认定开始。前两章后面有涉及的,我们结合具体问题予以说明。
上述第十四条虽然是直接将就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进行罗列,但其第一项规定实际是对工伤进行的定义。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要被认定为工伤原则上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相对应的是非工作时间,通常而言,所谓的工作时间即是上班时间。上班时间有的地方是朝九晚五,有的是朝八晚六,有些则完全不固定。这里不仅包括正常上班时间,也包括加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应围绕用人单位与劳动都之间是否有相关约定,在该时间内工作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等情况,一般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之内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但对于加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现实中争议较大,特别是劳动者单方主动加班的情况,现实中争议较大,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的情况,会对工作时间进行延伸,比如上下班途中,但是这些情况都有着严格的限制,需要注意限制条件。
第二,在工作的场所。上面第一点讲的是时间概念,而这里所强调的则是空间概念。受到伤害必须是在工作场所内。对于工作场所工间上的界定,相对于工作时间而言,要容易一些。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场所,但是现实中同样有一些延伸,以后慢慢展开。
第三,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必须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否则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但这种原因并不能仅限于工作本身,一些劳动者从事工作附随的必要的自身非工作事项导致受伤亦应属于工作原因,比如上厕所、喝水等。
第四,工伤原则上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在作工伤认定时,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条实际是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规定,该条规定的主体均是具有合法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其职工或雇工受工伤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关系认定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双方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一般而言只有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工伤。如果接受劳动的不是上面这些主体,而是某些个人,那么提供劳动的人和接受劳动的人都是个人,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因工作受到伤害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只能按普通的人身损害来主张权利(详情可参见【人身损害】系列文章)。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工伤的认定并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这些是特别规定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后面我们会细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