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期,我们重点讲了工伤认定的相关事项,这解决的是属不属于工伤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并不是工伤的最终目的,我们争论是否属于工伤的目的在于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在弄清楚工伤待遇之前,还有一个重要的程序——劳动能力鉴定,这直接影响着能够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是计算工伤待遇的基础,决定了以生工伤待遇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从第二十一条到二十九条共计九条内容。但这些规定大多针对的是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注意事项,站在民从角度只需了解其中部分内容即可,有兴趣的同鞋,可完整学习了解。我们在这里只列一些常用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工伤认定,只有在认定为工伤以后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等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再做。这是因为伤残等级指的是康复以后对劳动能力的影响,伤情尚不稳定的,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此时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准确。
第三、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前者俗称伤残等级鉴定,后者俗称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四、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均可申请,申请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部分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时,鉴定委员会还要求劳动者作相应的检查,这时要予以配合,保留好相应的检查费用票据,计算工伤待遇的时候可以报销。
第五、一般而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鉴定申请后6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延长30天,即最长期限为90天。但现实中,不必过度关注鉴定时间。
第六、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七、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申请鉴定主体与之前申请鉴定的主体一致,程序一致。
第八、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鉴定期限与首次鉴定期限一样,最长90天。
第九、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也只针对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类似的还有人身损害鉴定,人身损害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是为了解决普通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所作的鉴定。虽然两者都会涉及伤残等级,但两者作出鉴定的机构、鉴定参照的标准、鉴定程序、鉴定结果的适用范围等都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相互是不能代替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另外,需要了解的是,工伤鉴定标准要比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宽松,同样的伤情按工伤鉴定标准伤残等级更高,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损害可以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这是违反规定的,即使人身损害按工伤标准进行鉴定,最终的鉴定意见也不会被采纳。这个问题在侵权导致工伤的案件中会有所涉及,大家需要注意。
第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不同的伤情,鉴定结果有所区别。并不是所有的工伤都会构成伤残等级,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才是好事,说明伤的并不重,是值得庆幸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