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其名下有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在此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鉴于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就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相关法律问题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属于什么性质?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其本质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有着很大的差异,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自然人属性和身份是不可分离的。
二、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吗?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参照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经营者以自己的财产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本质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个体工商户作为商事主体不具独立性,个体工商户的实质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或者家庭设立一个字号从事商业活动,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是经营者个人或其家庭,经营收益归属其个人或家庭,产生的债务亦由其个人或家庭承担,不应把其视作是一个独立的商事主体,而应当视为是个人或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既然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直接执行理所应当。
司法实践中,个人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字号财产和经营者的财产往往融为一体,其字号的财产系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字号权利、义务直接关联。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在查明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被执行人一致、其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情形后,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的财产用于清偿经营者的债务。
三、律师提醒
当面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被执行人时,在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当然,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申请人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应当及时和法官进行积极沟通,并阐述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以及最高法执行局对此问题的回复等,试图说服法官直接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避免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另诉方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延长执行回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