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时接到,被监委留置调查的家属,咨询如何退赃。
这,确实是一个难以权衡的事情。因为,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亲属与当事人唯一的信息通道在于监委。
信息的不对等性,是退赃的最大障碍。亲属总有各种各样的担心:会不会退多了?退了会不会减轻处罚?不一而足。
追赃挽损,是监委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大概在案件相对清晰或留置调查接近尾声、移交审理阶段,监委调查人员就会通知当事人的亲属代为退赃。
就有限的观察而言,监委要求亲属代为退赃,在亲属有疑虑的情况下,一般会提供诸如当事人的视频信息、亲笔信等材料作为佐证,不过,也仅是给亲属看看,不能留存。当然,也时有不遵守程序的情况发生,如:不告知退赃金额,只是一味要求亲属看着退。
信息渺渺,确难决断。
退赃之前,多角度确认要求退缴金额的准确性。多跟监委进行沟通确认,让其尽可能提供准确的金额。实践中,偶有遇到,亲属爽快退赃之后,监委又额外增加退缴金额的情况。
退赃之前,确认是退缴违纪、违法所得,还是犯罪所得。虽然,积极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在纪律、违法层面均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亲属以及被调查人而言,更现实的考虑及选择,当然是退缴犯罪所得,争取量刑上的从宽处罚,而非纪律方面的从轻处罚。
行贿与贪污受贿的退赃也略有不同。行贿罪更多的是退缴因行贿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个别情况,如受贿人在被留置调查前将行贿款退还行贿人,可能还涉及退缴行贿款。
退赃需要量力而行,谨慎借款退赃。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退赃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据本文有限的观察,对于如受贿超过300万元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全额退赃,在没有自首、从犯等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情况下,几乎没有司法机关给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
又如贪污犯罪,如果坦白,且退赃超过300万元,没有自首、从犯等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是指特别严重后果必然发生或者极有可能发生,但因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避免了发生。那么,如果特别严重后果已经发生,但因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使特别严重后果得以消除的,也应该予以同等评价,只有如此,才能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作为,挽回损失,消除后果,恢复和谐的社会关系。为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而挽回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也宜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参阅张军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89)也可以减轻处罚,但就本文的观察而言,几乎没有适用。
既然决定代为退赃,就不要犹犹豫豫,错失主动退赃的机会。法律赋予监委调查时具有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相关财产的权力。即使坚持不退,也无济于事。在信息确定、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不如争取主动。
退赃并非单纯的退赃,而是以此为契机,与监委进行沟通,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罚的条件。为何需要沟通,
综合而言,本案所及仅是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退赃的几点原则,至于具体如何退?退的额度何如?则涉及细节操作,也值深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