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定义上可以概括为患者从医方获得作出医疗决策的相应医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病情的诊断、拟行治疗方案、可能的医疗结果与风险、医疗费用、医疗方诊治该疾患的技术水平与经验等等),并在此基础上对医方所采取的治疗措施作出取舍的权利。
因医疗损害案件的专业性,要求专家帮助法官作出某些专业判断,所以需通过鉴定意见作为裁判的依据。理论上,知情同意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对较少,法官可不依赖医学知识自行裁判。实践中,关于侵犯知情同意权,法官更多考虑从鉴定的角度给违反知情同意权参与度,作出一个让医患双方均可接受的判决结果。而从医方的角度审查,侵犯知情同意权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告知不充分。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属于专门问题的范畴相对容易做出判断,但告知不充分或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涉及具体的诊疗行为等医学知识的问题需要相应的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可鉴定的事项包括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也明确了知情同意纠纷属于鉴定的范畴。
在《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中通过法条的形式规定了两种无须鉴定的情况一是损害结果是知情同意书列明的事项,即损害结果已经明确列举 于知情同意书上的,无相反证据当可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未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二是损害结果是知情同意书列明的事项,即侵犯知情同意权但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
在鉴定中审查医方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知情同意书包括如:1.所患疾病的诊断;2.不治疗的后果;3.所建议使用的处置措施的目的和方法;4.采用所建议的处置措施的预期效果及风险,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不良反应等;5.除所建议的处置外,可供选择的其他处置方法,各方案的治愈率;6.拒绝接受所建议的处置的利与弊;等。
根据临床实践诊疗活动中应充分告知,并征得病人及家属的同意包括:1.构成对人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及手段;2.需要病人承担痛苦、风险的检查项目;3.使用的药物的毒副作用大和个体反应的差异性大;4.需暴露病人的隐私部位;5.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6.需对病人实施行为限制的;等。
通过以上对于侵犯知情同意权的分析,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包含两个方面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书面同意重在告知的方式,而明确同意强调的是实质内容,这两个方面要同时具备。书面同意的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患者方一般缺乏必要的医疗专业知识,对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即使患者签字也未必真正理解,如果患者方没有真正理解告知的内容及其含义,仍然难以避免发生医患纠纷。明确同意则要求让患者真正理解告知的内容,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由知情同意而产生的医患纠纷,明确同意的方式,不但包括书面同意,录音录像等能够显示双方理解和达成共识的方式,都受法律保护。
在医疗行为中医患双方在专业与信息方面具有天然的不对称性,同时医学行为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等特性导致在诊疗行为中患方往往处于被动接受信息的地位,这就导致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能充分规范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对于医疗的需求进一步的变化,具有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国家在立法上明确了相应的权利,同时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升加强了医疗行为中对知情同意权履行的意识。所以,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都应对此有清晰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