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在办理的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案件,都遇到了同一个问题,司法机关要求我的委托人退赃退赔,以获得减轻处罚。
对此我的立场是明确的,退赃可以,退赔需要进一步商榷。
为何退赃可以,退赔不行呢?
首先,掩隐罪是没有被害人的。
这一罪名规定在《刑法》312条,属于“妨害司法罪”的范畴,也就是说,它侵害的法益(客体)是一种秩序,而不是具体的某个人。它侵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正常追诉活动。
A诈骗了B的钱,此时诈骗罪已经完成(既遂),而C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仍掩饰、隐匿,C构成掩隐罪,C妨害的是司法机关对A的追诉,而不是直接侵害B的财产权。
其次,掩隐罪行为主体仅限本犯以外的人。这里的本犯包括上游犯罪的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如行为人事前与上游犯罪通谋,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构成共同犯罪。
因此,从法律上讲,掩隐罪不存在被害人一说,如果有,也是司法机关的追诉秩序,那掩隐行为人也就没有义务去“赔偿”被害人。
但实践中,为何司法机关会劝行为人退赃退赔呢?
1、在掩隐罪中(尤其是涉诈类),退赃退赔是两个概念,“退赃”退的是非法收益,干这个事行为人赚了多少钱(赃款),“退赔”还包括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比如被害人被电信诈骗80000元,下游掩隐罪行为人获利5000元,这其中的5000元属于“退赃”范畴,而80000元则属于“退赔”范畴。
2、因客观上存在上游犯罪(尤其是电信诈骗)隐蔽性强、跨境犯罪、难以追查等特点,而下游掩隐行为人则相对容易到案,通过其“退赔”来弥补被害人损失,成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结案方式。
写在最后,法律与司法实践关注的点不同,法律一定要明确是非,而司法实践最关心的是如何能快速地“案结事了”。
作为辩护律师,则需要明白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退要退的明明白白,不退也有不退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从从容容,游刃有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