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然,申请人通过私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债权,被执行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债权足以偿还申请人的款项。此时,申请人应当怎么做,才能执行到被执行人对外债权人?鉴于此,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就执行被执行人对外债权相关法律问题做出如下归纳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一、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从上述规定可知,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若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将欠付被执行人的债权支付给申请人或者支付到人民法院的专项账户禁止其再向被执行人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执行程序中,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三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可供执行的债权;四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次债务人收到协助法院通知后,既不协助执行也不回复的,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次债务人在收到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若对通知书中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次债务人的异议材料后,无需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不得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次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不属于异议范围,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当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另外,若是次债务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若异议期限届满后,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次债务人和被执行人。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有权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可以直接扣划次债务人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对外未到期债权,可以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对于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同样是其财产权益,只不过这种权利是一种未到期的权利,也就是附期限的请求权,在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就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及时向被执行人给付。
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不能代位执行,待到期时被执行人早已将债权转移或处理。但考虑到未到期债权尚在合同履行中,具有诸多不确定性,避免产生对次债务人的不利后果,对未到期债权仅采取冻结措施。
四、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如何申请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通过如下两种途径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
1.申请法院向次债务人发送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
将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到期债权的相关证据提交法院,并申请法院向次债务人发送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将欠付被执行人的款项在执行金额范围内支付至法院,用于支付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的执行款。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及时和法院沟通,了解法院通知进展以及被执行人反馈情况。
2.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当次债务人向法院反馈没有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但是申请人却有证据证明次债务人处有到期债权时,申请人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将欠付被执行人的款项,在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范围内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