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在某工地做事受了伤,现在想申请工伤认定,要怎么办?
B工:你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参加工伤保险了没有?
A:没有合同,包工头喊我去做事的,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B:那你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搞清楚再来。
C仲:你这种情况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等一裁二审有结果后,再去申请工伤。
A:先申请工伤行不行?说是工伤申请在一年时效。
C仲:那你问一下工伤认定部门,不管先后怎么样都会要你到仲裁申请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的。
D律:你这种案子,我以前就办过,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走程序是必须的。时间比较久,程序多,费用就.....。
A:这怎么办哪?!头痛!
相信上述场景,有些人碰到过。上述情况,各地区不统一,有些地方的工伤认定部门可直接申请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调查,作出决定。而有些地方,不能直接申请,需要仲裁委或法院对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的裁判文书,这对劳动者维权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基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人社部统一了做法。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基于以上规定,作为劳动者,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记录、包工头转账、证人证言、项目现场公示、相关合同、意外险缴纳单据等证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相关部门直接调查,而不必通过一裁二审程序。这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是动态的,有变化的,过去的案例不代表适用现在,不要陷入过去的办案经验。上述文件的出台,也许会影响相关部门的工作方式。仲裁委可能不再受理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仲裁申请,或者受理了之后驳回申请。毕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受理范围的规定,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在范围之内。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代理人也可抗辩用工主体责任不在仲裁委受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