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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出去,借条不写这几点等于白签!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1次举报

“我有借条,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我的诉求?”“明明签了字,怎么还能赖账?”


作为常年处理诉讼案件的律师,这是我常常听到来自当事人的疑问。生活里,熟人拆借、朋友周转本是常事,大多数人都会下意识让对方写张借条,以为这样就能锁住债权、高枕无忧。但现实是——不少借条要么信息残缺,要么表述模糊,一旦借款人赖账、拖延,这张“凭证”很可能沦为废纸。


今天,结合大量实务案例,给大家拆解借条必须明确的6个核心要点,少一个都可能让你面临“赢了道理、输了钱”的风险!


01 身份信息要写明


“律师,我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也有借条,怎么法院说我告错人了?”


张女士借给“王某”10万元,借条上只写了对方的名字,没有身份证号,也没要复印件。等到还款期届满,王某失联,张女士起诉后才发现,仅“王某”这个名字,在广州就有上百人符合大致特征。更麻烦的是,庭审时被告当庭否认借条是自己所写,称“同名同姓的人太多,又没有其他证据怎么,不能凭一张纸条就认定是我借钱”


由于张女士无法提供王某的身份证信息,也无法证明借条签名与被告一致,也没有与被告其他文字沟通证据,只能申请笔迹鉴定,不仅要多花了几千元鉴定费,还耽误了大半年时间,维权成本大幅增加。除此之外,如果时间间隔太久,被告对于自己的签字风格已经发生了改变,仅凭笔迹鉴定不一定能得出被告就是借款人的结论。这绝非个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身份不明确”是法院驳回起诉的常见理由。


根据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就需提供被告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如果借条仅写昵称、别名,或缺少身份证号,一旦借款人失联、赖账,出借人将难以证明“起诉对象就是实际借款人”,即便起诉也可能会因被告不明确被驳回。


律师建议:


1. 签订借条时,务必让借款人亲笔书写与身份证一致的全名、完整身份证号码,并当场核对身份证原件,确保信息无错漏,最终在关键信息中捺印确认;

2. 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让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用于本次借款事宜”,避免后续身份争议;

3. 若借款人是企业,需注明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02 利息约定不明


“他借了我15万,借了两年,就算不按高利贷算,总该给点利息吧?”


李先生拿着一张简单的借条来找律师时,满是委屈。他称两年前借给朋友15万元,口头约定年利率10%,但借条上只写了“今借到李先生15万元”,未提及利息。如今朋友既拖延归还本金,又拒绝支付利息,李先生觉得自己吃了大亏。


其实,李先生的问题根源在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意味着,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即便有口头约定,只要借款人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出借人就难以要求支付利息。


利息约定其他常见误区:


1. 模糊表述如“适当支付利息”,但利息计算标准不明确,法院可能视为约定不明,结合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情判定;

2. 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律师建议:


利息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写明:“借款年利率为X%(或月利率X%),自借款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利息按月/按季支付……”。 利率约定需在法定上限内,签订前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发布的LPR,避免超出部分无效。



03管辖地点不明确


“我在广州天河区打工,借款人老家在湖南,我要去湖南起诉吗?来回跑太折腾了!”


这是很多异地务工人员出借资金后面临的共同难题。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但实践中,这些管辖方式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部分法院对“货币接收方住所地管辖”存在争议,可能以“未明确履行地”为由不受理案件,导致出借人“被踢皮球”;另一方面,若出借人在广州打工、户籍地在外地、借款人住所地又在另一省份,无论选择哪类管辖法院,都可能需要长途奔波,承担交通、住宿等额外成本,耽误工作和维权进度。


律师建议:


当事人可书面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例如,出借人在广州某区签订借条,可直接约定:“因本借款产生的纠纷,由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后续维权无需跨区域,大幅降低成本。


04维权费用不约定


“明明是他欠钱不还,我请律师的钱,凭什么要我自己承担?”


这是很多当事人的固有认知,但司法实践中,“谁委托律师谁付费”才是常态——除非一些特定类型案件(暂不详述),或者借条中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借条中未约定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的承担方式,法院大概率认为这些费用“并非维权必需支出”,不支持出借人的相关主张。


例如,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归还20万元,支付律师费1万元,若借条无相关约定,即便胜诉,这1万元律师费也需自行承担;但若有明确约定,法院会判决借款人一并支付该笔费用。


律师建议:


1. 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视为违约,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2. 维权时保留好费用凭证,如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等,作为主张依据。


05 还款时间约定不当


“我约定分5期还款,他第一期就没还,我不能要求他一次性还完所有钱吗?”


很多人觉得借条必须明确还款时间,却不知道约定不当还可能限制维权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只需给予借款人合理准备期,到期不还即可起诉;

- 约定明确还款时间:需等到期限届满后才能催款起诉,未到期时无权要求提前还款;

- 约定分期还款:若未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借款人一期未还,出借人只能起诉追索该期欠款,无法要求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款项,维权成本极高。


核心建议:


1. 若不确定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可选择“不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保留随时催款的灵活性;

2. 约定分期还款时,务必添加“加速到期”条款:“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全部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

3. 如果选择约定还款时间,那一定要明确还款时间需写清“年月日”(如“2026年11月3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避免“年底前”“随时归还”等模糊表述


06 其他细节


除了上述核心要点,以下细节也直接影响借条效力。


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禁止涂改

需同时写明大写和小写(如“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大写金额不易篡改,若有涂改,需借款人在涂改处签字按手印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交付方式:明确写明,留存凭证

转账交付需注明:“出借人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XX银行(账号:XXXX)转账至借款人XX银行账户(账号:XXXX)”;现金交付需让借款人额外出具《收款确认书》,避免后续否认收款;

避免模糊措辞:千万别用“今借XX元”(“借”可能被理解为“将要借”),需写“今借到XX元”(“借到”明确借款已交付);禁用“还欠款XX元”(“还”有“归还”和“仍然”双重含义),需写“尚欠XX元”或“已归还XX元”。


结语|


或许有人觉得“都是熟人,写太细伤感情”,但现实是,很多借贷纠纷恰恰源于“碍于情面”——信息模糊导致争议,争议升级破坏感情,最后连钱都要不回。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事前规范,一张严谨的借条,既是对自己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双方关系的负责。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借贷场景(如大额借款、有担保人、有抵押等)的借条要求不同,仅凭模板可能存在漏洞。建议大额借款或情况复杂的借贷,委托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让每一笔借款都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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