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破裂的夫妻,准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是不知道怎么起草离婚协议;离婚纠纷已经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需要起草调解协议供法院参考;双方在离婚谈判拉锯过程中需要律师介入并起草离婚协议……这些情形下都会涉及离婚协议的准备。
那么,离婚协议怎么写才有效呢?
准备离婚的夫妻,不仅要为亲密关系的破裂而神伤,为骤变的未来生活而担忧,还要在忙碌的工作、家庭生活中辗转腾挪出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离婚事宜,怎样写一份效力有保障的离婚协议呢?八年律师告诉你。
离婚协议必备四大部分
1.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2.抚养、探望: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教育、医疗费的承担,另一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3.财产分割:财产罗列(房产、汽车、公司股权、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知识产权等)、离婚后归属、补偿款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后续贷款的偿还。
4.债权债务: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离婚后归属及承担。
不能不写,写了有大用!
1.抚养费的年限、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一般只支持抚养费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子女18-22周岁还在读大学,没有收入来源,学费、生活费也是不小的开支,可以“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为名约定承担至子女22周岁。
另外还需要约定抚养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违约责任。
2.财产分割方案、履行及违约责任
在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后,也要约定财产的履行细节,如房屋过户时间节点、税费承担,动产的交付时间、方式等;股权折价款的金额、支付时间,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以及未能如约履行的违约责任。
3.对事实的固定
如婚姻关系的破裂是因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可在离婚协议中将过错事实进行阐述,后续双方未能顺利协议离婚的,诉讼离婚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事实。
4.违约责任的约定
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抚养费、探视权、债务承担等情形需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约束可能违约方的行为,倒逼条款落地,也为后续出现违约情况主张违约责任提供支撑。
5.户口迁出问题
因房产归属约定或者子女抚养权约定会引发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协议中需对户口迁出主体、迁出对象、期限、配合义务等细节进行约定,以避免房产权益因户口问题蒙受损失或障碍。
6.家务补偿费/一次性困难帮助
家务补偿主要针对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如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一方,通过约定经济补偿条款明确补偿金额,认可承担更多家务一方的付出,平衡双方因“家庭分工差异”产生的权益失衡;
针对离婚后生活存在明显困难(如无收入来源、身患疾病、无固定住所)的一方,约定帮扶费用或物资赠与,帮助其过渡离婚初期的生活难关。
不能写,写了也没用!
1.限制再婚
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而婚姻自由是《宪法》和《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离婚协议中限制一方再婚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该方的婚姻自由权,属于无效约定。
2.限制生育
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生育子女”或“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生育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此类限制生育的约定无效。
3.免除抚养义务
约定“一方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或“不支付抚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即便在离婚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在必要时,子女仍可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4.剥夺探视权
约定“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则禁止其探视子女”。探视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中剥夺一方探视权的条款,违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5.处分他人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如父母名下的房产,约定归一方或子女所有,属于无权处分,此类条款无效。
6.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继承权
约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的子女无权继承其财产”。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等方式予以取消,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不能由他人通过离婚协议进行干涉,此类约定无效。
离婚协议的“有效”,从来不是简单的条款堆砌,而是对权益的精准保护、对风险的提前规避。文中提到的必备内容是基础框架,“不能不写,写了有大用!”是权益兜底,“不能写,写了也没用!”是法律红线,三者结合,才能让离婚协议真正成为离婚后生活的“定心丸”。
作为处理婚姻家事纠纷的律师,最后想提醒:离婚虽是私人事务,但协议涉及财产、子女等核心权益,动笔前务必对照法律规定,必要时借助专业力量把关。
愿每一份理性拟定的协议,都能减少后续纷争,让双方告别过去,体面走向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