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昨天讲的是家用车在沙漠玩惊险项目冲沙,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出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今天我们来讲家用车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出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万某下班的时候接上顺路乘客回家,途径A点(也是正常万某独自回家的途径点)时出事故车子受损,万某全责。万某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说家用车搭载乘客从事网约车活动,改变车辆性质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属于免赔情形。
起诉到法院,法院实质性的分析了万某使用顺风车的习惯,从使用时间、频率、路线、搭载的乘客数量和万某的上下班时间、在通勤时间内能够相互呼应,能够体现万某使用顺风车的目的在于分摊通勤成本而不是营运。
万某使用顺风车行驶范围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未实质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法院认为不能苛责他再通知保险公司。
这次法院 “实质重于形式” 的判决,真的值得点赞。它没有被 “搭载乘客” 的表面形式束缚,而是精准抓住了车辆使用的核心目的 —— 万某的顺风车完全是通勤途中的合理分摊,没有偏离家用车的本质属性。
但这也不代表所有顺风车都能获得理赔。如果家用车借着顺风车的名义,脱离了通勤场景,频繁接单、跨城跑单,甚至专门以接单盈利为目的,本质上已经变成了网约车式的营运行为。这种情况下,车辆的使用频率、行驶范围、风险概率都会显著增加,且确实改变了家用车的原有性质,保险公司拒赔就合情合理。
大家使用顺风车平台时,一定要把握好 “分摊成本” 和 “营运盈利” 的边界,坚守家用车的使用初衷,才能在意外发生时避免理赔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