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执行人的主体类型,执行案件大体分为两大类,自然人类以及公司类。
对于自然人类的执行案件,其实没有太多手段。除了申请调查令调查网络查控系统之外的财产线索,并根据查询到的线索进一步追索之外,扩大债务主体也是一个不错的路径。
而扩大债务主体则主要是追加配偶,也就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第1064条,该条款确立了两个规则。
1.夫妻共债共签或者一方事后追认。
2.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针对第一点,主要强调夫妻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一般在银行贷款中比较常见,有的银行对于没有其他抵押物的贷款可能会要求夫妻共签或者一方单独出具愿意承担债务的声明。
针对第二点,举证责任主要在债权人,对原告要求较重。
1.支持的案例
之前文章配偶是天然的共同被告提到一个案件,该案件在最开始起诉的同时即一并追加配偶,并通过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评论区有人问提供了什么债务,今天简单说说。
该案的被告是做工程的,被告夫妻两人同一时间开了两家工程公司,两家公司无论名称、结构、经营范围均为相近,且二人互为对方公司的监事,两公司存在人员上的交叉关系,这是其一。其二,涉案借款转入被告名下之后即转出,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清晰显示涉案借款用于工程。其三,在涉案借款转出之前不久,被告配偶曾经在另一笔银行经营贷中声明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该贷款同样是用于工程。
综合以上所有证据,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法院判决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不支持的案例
当然实践中更多的还是因举证不能的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例更多。
这里提供一个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3-301),因债权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败诉。
该案件系银行主张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贷款系夫妻一方所签,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涉案金额远超日常生活所需,银行作为债权人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另一方知情且所贷款项用于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被法院判决败诉。
公众号现在已经成为我学习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随手一检索,即查询到这盘文章全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指导意见,汇集了最高法包括各地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
值得一读。
3.另外,提醒一下
追加配偶有两个时点:执行前的诉讼中追加、执行过程中的另诉。
对于执行之后的另诉,案由还是原始诉讼的案由,民事案由规定中并没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案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