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什么是“限高”和“失信”?
1. 什么是“限高”
“限高”,全称“限制高消费”,其效力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限高”其本质上是一种惩戒性、预防性的执行措施,核心目的并非为了惩罚,而是通过限制某人的消费行为,来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高”的矛头直指个人的特殊消费行为。
2. 什么是“失信”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伪造证据、暴力、威胁妨碍、抗拒”“虚假诉讼/仲裁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六种情况之一。
失信的严重性与“限高”相比大大增强,将某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核心目的,是对该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公示、警示和联合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现实生活中,“限高”的适用范围更广,与纳入失信的人相比,限制高消费对应的人比较多。当被执行人是一家单位时,限制消费令不仅可以针对这家单位,还可以直接“穿透”到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看到的诸如“公司欠债,老板个人被限高”的新闻。
“失信”原则上只针对被执行人本身,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那么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是这家公司法人。虽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因此在任职资格等方面受到间接影响,但法律并不会仅仅因为公司“失信”就自动将法定代表人个人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除非他个人也有独立的失信行为。但是,法定代表人此时会被“限高”,其生活消费将因公司的失信而受到严重的限制。
Part 02
何时会被采取“限高”“失信”措施?
1.关于“限高”
此措施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通常而言,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高”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具有一定财产保全的效果。无论被执行人是因为真的没钱归还,还是有钱故意不还,只要该给付义务没履行到位,法院就可以根据申请或自行决定采取“限高”。
2. 关于“失信”
此措施的门槛相对“限高”比较高。失信更多的是对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通常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它要求必须被执行人有主观恶意,也就是法律上说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如果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即便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也不会被“失信”。
具体而言只要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法院可以采取“失信”措施: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简而言之,“失信”必然被“限高”,“限高”不一定进 “失信”,“限高”是简单的基础款,“失信”是复杂的升级版。
Part 03
被“限高”“失信”以后有什么后果?
1.“限高”的后果
主要局限于个人生活消费领域。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失信”的影响
“失信”的后果则是广泛且严厉的,是一场全社会的联合惩戒,会有限制消费和联合惩戒两个方面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会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此外,任职资格会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该情况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有些情况下,可能会被限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失信”的惩戒是全面性的、穿透性的,其带来的失信成本远高于“限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Part 04
被“限高”“失信”了,该如何解除?
1.“限高”的解除条件
限高期限与债务履行挂钩,履行完毕或提供有效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即可解除。对“限高”的解除相对简单直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2)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4)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2. “失信”的解除条件
“失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固定期限,一般是两年,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到三到五年。期限到了,失信记录自然就消除了。另一种是无固定期限,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不受两年的限制,其解除条件如下:
(1)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限高”没有期限限制!只要你一天不履行义务,法院就一天可以对你限高。直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止。一旦解除,其在征信系统中的负面影响通常也会随之消除或更新,对个人或企业信用的长期“污点”影响相对较小。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失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被执行人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五种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限高”“失信”解除以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也不再公示相关信息。
但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信息作为客观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
简而言之,“限高”的解除相对容易,“失信”的解除门槛更高,且会留下长期的信用“案底”。
Part 05
常见问题
1.“限高”可以临时解除吗?
如果有紧急情况,被限制消费的人因生活或者经营确需进行禁止的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活动,比如个人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重要考试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核属实,人民法院将通过系统单次解禁,在解禁期限内,被限制消费的人可以购买高铁、飞机票。
2.单位被“限高”“失信”时,对法人或者股东有什么影响?
公司等单位被“限高”“失信”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四类人”)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只是限于不能进行“限高”措施中所明确的各类高消费行为;“四类人”本人的信用状况并没有受到影响,“四类人”本人的征信系统中也不会记录失信信息。
同时,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司等单位的,法院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四类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如果“四类人”同时也是该案被执行人的话,则可以被“失信”。
单位被“限高”后,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因私消费,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解除;
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变更,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解除,但新负责人会重新被“限高”。
3.被“限高”“失信”了,子女还能上学吗?
可以,但是有限制。如果被采取“限高”“失信”措施,被执行人子女可以正常在公立学校、非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不会受到影响。同时,高考录取过程中,不会审查父母等近亲属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限高”“失信”也不会影响子女正常高考。
“限高”和“失信”看似相似,但适用条件、期限和解除条件都有很大区别,大家一定要认真区分,避免因不了解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希望大家都能遵守法律,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如果你已经被“限高”,切忌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也不能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要严格遵守财产报告制度和限制消费令。在履行过程中任何的还款行为或和解努力,都要保留好银行转账记录、和解协议等证据,并及时向法院书面提交并说明,以证明你并非“拒不履行”,避免因失信行为影响个人及家庭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