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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怎么办?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1次举报

执行过程中,满怀希望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转眼却成一纸空文。这种“二次失信”的局面,不仅让债权人感到愤怒与无助,更使其陷入“执行程序已被和解中断,下一步该如何走”的迷茫。鉴于此,笔者就执行和解相关法律问题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

二、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的区别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执行和解”还是“执行外和解”,虽仅一词之差,法律后果却天壤之别。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执行和解

概念: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达成协议。

核心特征:该和解协议通常需要提交给执行法院,由法院存入案卷,或由当事人、其他参与人签名、盖章后交法院附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法律后果:程序中止。执行程序暂时停止,法院在此期间一般不会采取新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

救济路径:一旦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这是执行和解最关键的保障。

2.执行外和解

概念: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在法院不参与、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私下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核心特征:协议内容未提交至执行法院,法院对和解事宜不知情。

法律后果:程序不中止。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法院可能随时采取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私下履行了部分债务,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法院,避免超额执行。

救济路径: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能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其救济途径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新的诉讼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请求被执行人履行。

由此可见,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这一动作,是决定后续维权路径是便捷的“恢复执行”还是繁琐的“另行起诉”的关键分水岭。

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如何维权?

当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再次失信,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债权人切不可坐以待毙或盲目等待,应果断采取法律行动。

1.立刻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恢复执行应当注意时效问题。执行和解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2.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除了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还可就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另诉方式进行维权。另外,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且担保人未向法院承诺愿意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诉方式,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债权人应当注意哪些细节?

防范胜于补救。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就应具备风险意识,通过精细化的条款设计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设置“防火墙”。

一是务必提交法院。这是将“执行外和解”转化为“执行和解”的唯一方法,确保获得“申请恢复执行”这把尚方宝剑。

二是明确约定恢复执行条款。如在协议中明确写入:“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执行”。此条款能有效避免就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产生争议。

三是设置担保条款。尽可能争取由第三方(个人或公司)为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协议中载明。最好能让担保人共同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担保承诺,同意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

4.约定违约金或加重责任。在和解协议中约定,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除需继续清偿原债务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承担额外的利息。这能显著增加被执行人的违约成本,使其不敢轻易失信。

5.细化履行方式与证据保留。明确约定每期款项的支付日期、金额、支付方式(建议使用银行转账,便于留痕),并约定收款后如何通知法院或对方。债权人自身也要妥善保管所有履行过程中的凭证。

五、律师提醒

执行和解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是实现债权的“快捷通道”,也可能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转移财产的“缓兵之计”。作为债权人,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假和解。对于有失信前科或缺乏诚意的被执行人,要警惕其以和解为名,行拖延之实。在和解期间,可适时请求法院不要完全解除对核心资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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