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虽说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笔者在接到当事人的过程中,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能不能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其配偶的财产?鉴于此,笔者就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及如何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等相关法律问题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只能说,想法很美好,现实却很骨感。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第一,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第二,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这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第三,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进行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的乙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同时也违背了审执分离的原则。
综上,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才能让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责任?
执行程序中法律不允许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笔者认为,若是想要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责任,可以通过如下方式予以实现:
1.诉讼阶段列为共同被告
若是当事人认为案涉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在诉讼阶段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均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确立“共债共签+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标准。对于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债务,需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实践中,法院需综合审查债务用途、配偶受益情况等要素,例如:债务是否用于购置共有房产或子女教育;配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活动并获益;债务发生期间家庭消费水平与债务规模的匹配性。此类实体审查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完成,执行机构无权作出认定。
2.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诉讼阶段,债权人未将债务人配偶一方列为共同被告,但事后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等待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即可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
3.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代位析产诉讼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以确认债务人财产份额的法律机制。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相应的适用条件:一是债务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获生效判决确认;二是执行前置。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三是财产状态。债务人除共有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是怠于分割。债务人及共有人未主动分割共有财产。
4.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担保人的介入,为被执行人争取暂缓执行的机会,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能够通过担保财产或担保人财产实现。执行担保的成立要件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是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或由执行人员记录在案;
二是需要担保人书面承诺。担保书需载明担保人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担保范围等,并明确承诺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三是法院审查确认。担保书需经法院审查,符合要求方可成立。
执行担保达成后,若暂缓期限届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财产,无需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
5.债务加入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则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若是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债务加入成立,则在约定期限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案件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承诺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的债务加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即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签订书面的债务加入协议,并将协议提交法院;
二是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签署债务加入协议,被执行人可以不参与,只要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书面的债务加入协议即可;
三是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单方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债务加入的本质是第三人愿意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法律规定,只要第三人出具书面的债务加入承诺给执行法院,该债务加入便成立并且生效。
三、律师提醒
债务人为自然人时,无论是诉讼过程中还是执行过程中,均应当将目光扩展到债务人配偶或亲属名下,尽可能增加债务承担主体,确保在执行阶段能够快速实现执行回款,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