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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欠债后,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权?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2次举报


实践当中,一人公司不仅决策高效,运营灵活,而且可以实现利润独享。因此,部分人群创业时选择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但是,当一人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欠债后,作为债权人,应当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鉴于此,笔者就一人公司有关法律问题归纳整理如下,以供读者采纳考。

一、何为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特征是股东仅有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且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强制最低限额,但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由股东足额缴纳。

二、一人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单一,财产极易与股东财产混合。因此,我国法律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规定了特殊的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且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保持相互独立,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如何要求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作为债权人,当发现债务人为一人有限公司时,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在诉讼阶段,通过调取工商档案信息,证明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时,作为公司股东,若主张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效力的,法院在诉讼阶段就会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一并承担责任。

在执行阶段,当发现公司系一人公司或者在债务产生后的一段时间是一人有限公司的,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案件被法院终本以后,申请人通过调取工商档案,证明股东是公司唯一股东或者在某一阶段系唯一股东,即可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一人公司的股东若不想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就需要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形。

司法实践中,若是股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是股东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审查审计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作出、审计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等。同时,应当重点审查公司大额科目的解释与说明是否充分披露交易信息、是否与公司财务底稿信息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可能记载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财务往来的财务会计科目。

另外,若一人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提出合理怀疑,比如未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纳入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存在大额科目记录与公司经营状况不符等情况,股东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由作出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出庭接受询问。股东无法对存疑事项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律师提醒

作为债权人,当债务人欠债不还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时,建议先查询公司性质,若是属于一人公司的,在起诉时一并将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为一人公司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案件终本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扩大执行主体,从而增加实现执行回款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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