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借条和欠条很多都是混用,并没太严格的对其区分,但二者区别非常大,本文主要从法律规定上对二者做分类和总结。
Q
一
法律性质的区别
借条: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凭证,是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
欠条:欠条是基于债务债务结算而形成的一种结算依据,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欠条的成因有很多,可能是借贷,同居关系,货款纠纷等等,在审理中将会按照实际的法律关系来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67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668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
诉讼时效的区别
借条:
(1)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未还款表明出借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主张还款而借款人拒绝还款表明出借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从主张还款期限的次日起计算3年,但最长不得超过借款之日的20年。
欠条:
(1)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到期未还款表明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欠条出具之日,债权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当然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在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中断,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计算三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
举证责任的区别
借条:
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书面凭证,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庭审中,借款人仅需提供借条原件、借款的转账记录即可完成初步的举证。
欠条:
欠条只能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形成债权债务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借款关系,同居关系,买卖合同纠纷等等。因此,除了需要提供欠条,还需要提供转账记录或者债务形成的原因等证据,明确欠款的性质,举证相对复杂。即便双方之间是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出具欠条也会让事情变得更为复杂。
四
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主张利息的区别
借条:
法律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有详细的规定。
(1)第一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2)第二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自然人之间,视为没有利息;第二种,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按照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利息。
(3)第三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第四个层次:记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当先确定“借款期限”问题。
(参见山东高法: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欠条:
欠条的利息,需要先确立基础法律关系,如果是属于借款合同关系的欠条,利息计算方式参照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欠条,只能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计算。如果属于同居关系纠纷,参照的法律也会随着改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
总结
实践中,若有人要借款,为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最好让其出具借条,明确主体信息(身份证、联系方式),借款金额、借款原因、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若是亲戚朋友,同居关系之间的借款,也最好有微信的聊天记录能明确“借”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