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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诈骗定罪的三大要件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9次举报

很多人搞不清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到底有啥不一样,尤其是碰到借贷相关的事,更想知道啥情况算借贷型诈骗,公安机关会盯着哪些点,要是自己不小心踩了坑,问题出在哪,又该咋调整。

今天我就从法律角度跟大家聊聊借贷型诈骗定罪的三个关键条件,先把这些理清楚,比如我们常说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不是一回事,确实有区别,但不能说只要有“骗”的行为就一定是诈骗。

先说说二者的相同点:首先都是让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其次都是想通过这种“骗”把对方的钱拿到自己手里用,至于是不是想非法占有,暂时不好说,但“骗来用”这个目的是共通的。

那最核心的区别在哪呢?这里我从三个方面跟大家说,第一个是欺骗的内容,关键看是个别、部分的欺骗,还是整体、全部的欺骗。

举个例子,要是找你借20万,说要用来买房或者娶媳妇,结果拿到钱后去买了车,这就算个别、部分的欺骗,因为买房、买车都是正常生活消费,也没拿去搞高消费或者干别的不当事。

再比如,说借20万是要结婚买房,实际拿去炒股了,只要两人关系不错,借钱的人有还款能力,而且炒股也不是赌博这种违法的事,那也属于个别、部分的欺骗,不代表借钱的人主观上就想非法占有,毕竟他炒股可能是想挣钱,之后还能还你钱,甚至给你利息。

但要是借了钱拿去赌博、买毒品,或者干其他违法犯罪的事,那就是整体、全部的欺骗了,因为要是说实话要干这些事,没人会愿意借钱,这是对整个借钱事实的隐瞒和欺骗。

第二个是欺骗的程度,简单说就是你“骗”的内容,会直接影响对方到底愿不愿意借钱。要是把实话告诉对方,对方肯定不会借,那这种欺骗程度就高了。

比如,找你借1000万,说公司有好项目要融资,经营状况特别好,可实际公司早就债台高筑,马上要破产了,没有新的投资机会,内部也早就停工,连一点盈利的可能都没有,这种就是严重的欺骗,程度特别高,要是说实话,根本没人会借钱。

第三个是欺骗的结果,换成大家好理解的话,就是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借钱的时候到底想不想还,知不知道自己还得起。

比如,借完钱后把钱全取出来转移走,对方打电话不接,甚至直接拉黑、携款跑路,像借了100万,转天就找不到人了,这种情况就是明显想非法占有,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

但要是有想还钱的意愿,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还不上,还一直在想办法,比如按时付利息,把钱投入到正常生产经营中,就算是拿去炒股亏了,也在四处想办法补救,不是故意把钱挥霍掉,那这种就不一样,关键还是看主观上到底是啥想法。

讲完了借贷型诈骗定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要是家属或者当事人已经牵扯到诈骗犯罪,该咋办,又该从哪些方面梳理情况呢?

首先要想清楚借钱时说的理由是什么,实际钱的流向和这个理由是否一致,比如当时说要买房、买车或者扩大生产经营,那真实情况是不是这样。

然后要弄明白钱到底去了哪,当初承诺的钱的用途和实际去向是否相符,最后还不上钱是客观原因导致的,还是主观上就不想还,能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再往深了想,有没有借条、欠条这些凭证,资金流水能不能证明钱确实用在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上,另外,还要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为啥还不上钱,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公司经营突然出了问题,还是本身就没打算还,这些都要理清楚,才能判断到底是民事欺诈、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弄明白这些,就知道在刑事辩护中该做些什么了,大家可以把法律规定看作一个框架,案件事实是核心,证据则是支撑事实的关键。

要是想在法庭上得到无罪或者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就得明确案件事实是什么,而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如果已经进入刑事流程,要先搞清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哪些对自己有利,哪些不利,然后想办法收集、整合新的证据,重新梳理事实,得出对自己有利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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