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跟同行交流遇到一个问题:有一个被执行人还在经营店铺,但收款账户并不是他的,而是他妹妹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他妹妹的账户。
当时听到这个问题以后,我第一反应是需要区分这个店铺营业执照是公司还是个体户。
如果店铺营业执照是公司,被执行人可能只是公司法代或者股东,那么从法律上讲,公司和股东或者法代之间是独立的,被执行人债务并不等于公司债务。被执行人妹妹代替收款只是代公司收款,并非代替被执行人收款,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好直接执行。
但如果该公司是一人公司,被执行人是唯一股东也是法代,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妹妹代替收款其实就是在规避执行,可以往拒执罪方向靠拢。变更追加规定中有根据公司追加股东的情形,但并没有根据股东追加公司为的情形,即便是另诉,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这种一人公司的情形下也可能存在各种困难。
如果店铺营业执照是个体户,经营者也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妹妹代替收款,那我觉得就可以认定是在代替被执行人收款。实践中可以根据经营者直接执行个体户财产,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可以直接执行。
至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规则,我觉得在特殊情形下可以突破。执行实务|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借用第三人银行账户收款,是否可以直接进行冻结,这篇文章讲的就很好,我就不画蛇添足了。
当时我还提了一个观点:可以考虑由法院向其妹妹发一个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因为妹妹是在代替别人收款,相当于对被执行人有一个债务,到期应当偿还。发出之后看看其妹妹反应,如果妹妹提了书面异议,再根据异议内容做下一步行动。也有可能并不会提出书面异议,这种情况就可以直接冻结其财产。
时隔半月,今天再回过头来看这个问题,我的第一反应是可以往拒执罪的方向靠拢。但需要申请人搜集足够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然后将线索移交给法院。当然,我前面提到的包括店铺营业执照的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执行工作思路很重要,尤其对于自然人类案件的执行,本来手段就不是很多。结合手中的证据,对于各种思路反复进行验证是执行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其价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