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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拒执罪”,有效实现终本类案件回款的路径探讨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1次举报

民事诉讼中,较多案件在取得胜诉后无法拿到钱款,导致“案件胜诉却无钱可执”。2024年11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了执行类案件新的思路。今天,本文就讨论如何通过“拒执罪”来实现执行有效回款。




胜诉容易执行难,“拒执罪”是通过刑事手段,维护原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强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两高联合发布的《新解释》,关于“情节严重”,下列四种情形: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4.“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为新增情形,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包括:

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结合实务经验,通过“拒执罪”有效执行回款,主要以下路径进行实现:


首先,明确法律关系与固定证据。比如: 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含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等)、 穷尽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措施(网络查控+传统调查)、 固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送达记录;整理财产类证据、行为类证据、程序类证据,如: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变更、股权代持协议出境记录、高消费凭证、虚假诉讼材料、执行笔录、罚款/拘留决定书、执行受阻视频等。


其次,选择控告路径, 申请执行局移送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如果涉嫌拒执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拒执线索,应当立即提交执行局,并申请执行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后,向执行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如果执行局没有移送,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执行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提起刑事控告。申请执行人需要收集、查找、挖掘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达到2万元的证据或者线索。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环境下,公安机关是有一定几率不接受控告材料或不予立案的。


如果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收材料后60日没有给予书面答复的,以及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向执行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件,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为通过"拒执罪",有效实现终本类案件回款的路径探讨,其核心价值在于“以刑促执”,通过刑事追责的威慑力打破“老赖”的侥幸心理。只要能收集足够的“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证据,按步骤推动程序,同时灵活运用和解机会,多数情况下能迫使“老赖”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的快速清偿。现实中,具体的步骤和细节还需要结合实际案情来谋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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