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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0次举报

强制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司法实践中,部分债务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在面临败诉风险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尽最大可能避免自己被法院强制执行,于是,提前转移银行资金、怠于履行到期债权、无偿转移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等,各种手段层出不穷。那么,面对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那个,申请人应当怎么办呢?鉴于此,笔者列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申请执行人维权的方法,以供读者参考。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到期债权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在欠债后为了规避执行,存在怠于主张到期债权,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怠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此时,申请人可以在调取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法院在核实后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追加具有下列情形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1.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在刚成立时,公司股东在注资后又抽逃出资的,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2023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既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继受股东承担责任。

4.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的,由于容易导致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故公司股东在不能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艺人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申请人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此时作为艺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否则将会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公司债权债务未偿还完毕,若公司股东或者高管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的所有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司法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提前将名下财产通过无偿转让或者低价转让的方式转移至近亲属名下,造成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此行为由于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该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必须合法产生(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且在债务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时已实际存在。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或被认定为非法(如赌债),则债权人无法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实施了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无偿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

有偿处分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

判断标准为转让价格是否达到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70%(低价转让)或高于30%(高价受让)。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其责任财产减少,导致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行为与债权无法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债务人因财产减少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有偿处分行为下相对人存在主观恶意。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偿的,需证明债务人和受让人(或受益人)均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债权。例如,受让人明知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仍接受转让,可推定其具有恶意。

5.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且自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四、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

根据最新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的,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若因此导致最终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且被执行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要履行原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受影响,届时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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