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工伤的情形总结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司法解释确定的四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 故意犯罪
- 醉酒或吸毒
- 自残或自杀
二、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1、发生工伤后要怎么做?
首先,应当就医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就近就医,病情稳定后转入协议机构就诊。
其次,用人单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职工及时就医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醒: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申请时限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为30日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时限为1年内。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3、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实践中,当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或对受伤事实有争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需要酌情对工友开展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主动提交了工友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助力社保部门更高效的进行工伤认定。
4、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5、不服工伤认定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自收到决定书起收到决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自收到决定书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工伤认定劳动者条件的例外规定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7、工伤认定的受理和办理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成功,需要进一步申请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