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丹妮律师 09:00-21:59
柯丹妮律师
西安专业律师
1522934441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以案说法|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3次举报

案例:

(2023)皖04民终1883号

基本案情


蒋某与冯某于2017年11月开始建立情侣关系。2019年蒋某帮冯某注册成立某公司,公司经营包括吊车租赁,蒋某负责催款、开票等工作。2019年蒋某支付吊车首付款及各项费用21万,车辆登记在蒋某名下,实际由冯某使用。经鉴定,吊车现价值为397612元。2021年,冯某购置房产,首付款120972元,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共有信息为单独所有。

2022年蒋某与冯某分手。同年蒋某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费用,法院认定某公司系蒋某与冯某共同生活期间成立,实际属于双方共同经营,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驳回蒋某诉讼请求。

蒋某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首付款12万及吊车按评估价值扣除剩余2个月的贷款,即吊车36万元析产分割,两项合计48万/2=24万。冯某主张吊车及房屋均为个人出资购买,属于个人财产,蒋某无权主张析产。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蒋某与冯某自2017年11月起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双方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所需购置的、登记在蒋某名下的吊车,以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登记在冯某名下的房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依法析产分割。


二审法院:

冯某和蒋某同居时间较长,同居关系稳定,生活联系紧密。冯某和蒋某均认可在购买吊车时,蒋某对首付款进行了相应的出资,并以蒋某的名义偿还贷款。同时购买房产也是在双方同居和共同经营期间,冯某和蒋某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均有贡献。冯某上诉称案涉吊车和房屋由其个人出资与蒋某无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


1、登记在冯某名下的房产归冯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冯某偿还;登记在蒋某名下的吊车归冯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冯某承担;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某上述财产折价款10万元。

2、驳回蒋某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是双方以公开的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同居析产纠纷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长期共同生活形成财产混同,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产生争议。当前针对同居析产纠纷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四条1的规定,该条款也明确了同居析产纠纷的主体仅限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共同居住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外情的同居不适用该条款。


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属


1、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可以对财产或收益进行约定,如约定共有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等情况。解释二并未规定对财产或收益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从保障各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同居双方可以针对可能产生争议的财产、投资收益等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归属,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或纠纷。


2、没有约定的,各自的财产或收入归各自所有

解释二第四条中规定,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但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关于同居中的财产是否属于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否已存在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往往是主要的争议焦点。


3、没有约定的,共同出资购置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无法区分的财产为共有

同居析产的对象是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对于“共同取得”通常认为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双方共同生活和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否则就属于个人所得财产。通常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事务的情况。如本案中蒋某与冯某同居期间成立某公司,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以蒋某主张对同居期间以共同生产、经营所得购置的吊车和房产进行分割,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而在(2019)皖0603民初25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如仅对一方的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并未改变经营收入的权属,无法被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和管理。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虽然婚家解释二并未明确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是何种共有关系,在对于共同取得的财产析产分割时,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的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如在(2025)湘10民终770号案件中,法院将女方在同居期间流产2次,现患子宫内膜癌的身体状况纳入考量范围,酌定对双方同居期间的收益按照女方55%、男方45%的比例予以分配。

柯丹妮律师 已认证
  • 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 15229344416
    • 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7877分 (优于94.3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39篇 (优于93.82%的律师)

    版权所有:柯丹妮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6411 昨日访问量:13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