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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分四种情形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7次举报

房屋占家庭资产的大头,离婚时很难避开分房这一步。其中,婚前购买但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子如何处理呢?

通常情况下,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依然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很多这样的司法案例中,如张先生在婚前买了房子,在与齐女士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双方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齐女士认为,既然张先生的房子是结婚后才发放的房产证,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案件中通常根据房屋购买时间、房款来源做综合考虑,尽管房屋产权证是婚后取得的,但张先生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应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购房合同、支付定金、支付房款,另一方没有出资,产权均未在房产证上登记,即使双方在该房屋中生活,该房屋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最关键的是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和购房款来源的时间。只要合同签订和主要出资发生在婚前,即使房产证婚后才办下来,也优先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该房屋为张先生婚前购买,但属于贷款买房,剩余购房贷款均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该房屋也登记于张某名下。这种情况下,已归还的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财产共有部分。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所有,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 形房产归属法律解释
情形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只登记在自己名下个人财产最典型的情况。完全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产是婚前财产的转化,不因领证时间而改变性质。
情形二:一方婚前个人出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产归个人,但需补偿对方房产本身仍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产的一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三:婚前购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名行为被视为对配偶的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登记)。房产因此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通常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可要求分割。
情形四: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通常按共同财产处理虽然发生在婚前,但双方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一般按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处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保留好出资证据。


主要法律依据大家可以参考

1.《民法典》第一1063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31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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