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占家庭资产的大头,离婚时很难避开分房这一步。其中,婚前购买但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子如何处理呢?
通常情况下,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依然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很多这样的司法案例中,如张先生在婚前买了房子,在与齐女士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双方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齐女士认为,既然张先生的房子是结婚后才发放的房产证,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案件中通常根据房屋购买时间、房款来源做综合考虑,尽管房屋产权证是婚后取得的,但张先生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应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购房合同、支付定金、支付房款,另一方没有出资,产权均未在房产证上登记,即使双方在该房屋中生活,该房屋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最关键的是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和购房款来源的时间。只要合同签订和主要出资发生在婚前,即使房产证婚后才办下来,也优先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该房屋为张先生婚前购买,但属于贷款买房,剩余购房贷款均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该房屋也登记于张某名下。这种情况下,已归还的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财产共有部分。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所有,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情 形 | 房产归属 | 法律解释 |
| 情形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只登记在自己名下 | 个人财产 | 最典型的情况。完全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产是婚前财产的转化,不因领证时间而改变性质。 |
| 情形二:一方婚前个人出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 房产归个人,但需补偿对方 | 房产本身仍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产的一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 情形三:婚前购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 |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加名行为被视为对配偶的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登记)。房产因此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通常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可要求分割。 |
| 情形四: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 | 通常按共同财产处理 | 虽然发生在婚前,但双方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一般按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处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保留好出资证据。 |
主要法律依据大家可以参考
1.《民法典》第一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31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